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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系列案关键人物在江苏落网

来源:扬子晚报 浏览:2842 发布时间:2010-01-19 09:01

     昨天上午11时许,戴着手铐的重庆永川市36岁男子贺某,被镇江京口公安分局谏壁派出所民警带出镇江市看守所,交至重庆打黑专案组追逃专员。记者从追逃专员口中获悉,贺某曾经是重庆某黑社会老大的司机,除2008年7月曾伙同其他三人、将一名到水库偷鱼的男子打落水中并阻止上岸致其溺亡外,还涉及强占股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杀人等多项罪名。在“黑社会老大”文强出事后,他逃离重庆,打黑专案组已追逃多时。

  查吸毒女,警方意外逮住“大鱼”

  抓到贺某,实属意外。昨天,谏壁派出所刑侦治安队队长王裕荣向记者说起抓捕贺某的经过,自己也感觉戏剧性很强。

  15日上午10时许,镇江警方开展“冬季行动”,所长凌晨获得一条线报:在谏壁镇某宾馆内有一吸毒女子使用假身份证入住,可能在吸食毒品,所长当即命令王裕荣带民警前往宾馆。民警们在敲开相关房间后,发现没有上述女子入住吸毒,于是就准备返回。此时,相邻房间入住者可能听到响声,一男子打开房门探出头来。出于职业敏感,民警进入该男子房间,并请其出示身份证。

  该男子很镇静,随口说没有带身份证。在警方要求下,就报出了“杨某”及家庭住址和出生年月。王队长将其所报信息传回所内,经警方网上人口信息系统查对,发现确有“杨某”,但所报“家庭住址”、“出生年月”与系统内的实际登记都有一点微小误差。民警们继续与其谈话,此时该男子神情变得十分紧张。民警对其随身行李进行检查,这一查发现了两张身份证。经鉴别,“杨某”的身份证为假证,而将另一张身份证上“贺某”的名字传回所内输入系统后,信息显示:贺某竟然是一名被重庆警方网上追逃的涉嫌故意杀人的案犯!

  贺某当即被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讯。在审讯中警方又了解到:2009年8月贺某逃至南京,在逃窜途中为了躲避打击,特地办了“杨某”这张假身份证。贺某交代,杨某确有其人且为其好友,尽管他费了一点时间记忆杨某的家庭住址,但当天还是不慎出现了误报。到南京后他就到某公司从事煤炭生意,跑船向镇江谏壁电厂运送煤炭。

  涉嫌多项犯罪,属重庆涉黑案要犯

  经过审讯,贺某交代了其曾致人死亡的犯罪经过:贺某和当地一职能部门合作,承包了当地一个较大水域的水库养鱼,他和另三名男子负责安保。2008年7月17日晚,四人发现有一名偷鱼者,他们上前将对方打入水库中,结果水库太深致偷鱼者溺亡。

  接到贺某落网消息后,重庆警方昨天派人乘飞机来宁后即赶赴镇江。而在谏壁警方向重庆警方移交贺某前,记者和王裕荣等都以为贺某就是一名普通的犯故意杀人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记者采访才得知,贺某其实是一条“大鱼”,而眼前的两名民警也身份特殊,均为重庆打黑专案组成员。朱警官告诉记者,同行的周警官还是重庆市公安局某处的支队长,是打黑专案组追逃小组组长。

  朱警官告诉记者,贺某以前曾是某黑社会老大的贴身司机,在文强出事后才外逃的,在相关系列涉黑案件中比较重要。贺某所在团伙成员有数十人之多,涉及强占股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杀人等多项罪名。由于贺某在相关涉黑案件中很关键,知道很多内情,只有他归案后相关证据链才能串起来,为此他们已经追拿他很久了。通讯员 张弛 濮苏江 姚斌本报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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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一涉黑案8被告

  被判涉黑罪名不成立

  1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李治明等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检方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8名被告人涉黑罪名不成立。法院同时还认定上述8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征,8名被告人分获16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渝中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案首李治明在申请设立创造者公司的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此外,李治明还伙同本案其他被告人及他人在2008年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起犯罪行为。

  在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渝中区法院认定本案8名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完全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大特征。法院认为,从组织特征上看,该团伙人数较少,除被告人李治明外,相对固定的成员只有2人,其余被告人均系临时邀约,并不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从经济特征上看,该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这个要件上基本符合涉黑犯罪的特征,只是较弱。法院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四大特征中被告人李治明等8人只是基本符合其中的两个特征,而其中最本质的特征即非法控制特征却不具备。

      (责任编辑:朱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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