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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一工程纠纷导致“7.24” 聚众暴力殴打事件

来源:通讯员特稿 浏览:24346 发布时间:2010-08-04 13:32

 

联盛公司几十名手持木管和钢筋的凶手追打群殴我公司员工

 

 

联盛公司几十名手持木管和钢筋的凶手追打群殴我公司员工3

 

 

警察及时赶到现场

 

 

被打伤的员工

贵报刊网站

      2010年7月24日上午8时50分左右,在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项目施工工地上, 近百名头戴黄色安全帽的人员进入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施工现场。并称自己是“联盛公司执行法院裁定的,现在来接管工地”。进入现场的人每个人都在现场找木棍和钢筋作为凶器,对我公司现场人员进行殴打(现场照片可以清楚的看到,联盛公司几十名手持木管和钢筋的凶手追打群殴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多名员工在铁棍木棒的殴打下被迫逃出施工现场)。

此后,芜湖市公安局100多干警在我公司员工报警后紧急赶到现场,才将联盛公司人员的暴行制止,并从现场带走了69名联盛公司人员(有一部分逃离现场,未被公安带走)。

一场简单的工程纠纷,由于芜湖市党政领导故意偏袒联盛公司,干涉司法,导致芜湖市两级法院严重违法办案不妥善解决此事,导致了使局势进一步恶化和酿成这次事件的发生。

突如其来的法院判决

      事情的主要是一场简单的工程纠纷引起的: 2007年9月6日,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芜湖联盛国际广场项目,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经过招投标与联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承建“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地下室施工工程”。该工程在2007年年底开工,开工不到一个月,就在2008年1月因联盛公司另行发包的桩基和土方开挖工程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芜湖当地的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停工。同年6月恢复施工后,联盛公司要求将联盛国际商业广场全部土建工程的发包给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双方于同年8月再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再次开始恢复施工。

      工程恢复施工后,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双方又发生了诸多矛盾。双方合同约定联盛公司在签约后3日内提供全套施工图纸,但实际上联盛公司却不断修改图纸,直至2009年6月才提供全套施工图纸,给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造成大量窝工损失。同时,双方合同约定联盛公司应按工程进度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但至今年1月,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已完成结构施工建筑面积近14万平方米,并向联盛公司提交了造价1.6亿元的工程进度款报告,但联盛公司在签收报告后至今未予任何答复。按双方合同约定,联盛公司应付80%工程进度款1.28亿元,但却只付款9253.30万元,拖欠金额超过3500万元。为此,今年3月24日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双方在芜湖市镜湖区政府的主持下,签署了一份《关于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工程有关情况的会议纪要》,规定双方在当年的3月25日开始核对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造价的协商确认,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在3月30日前全面恢复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等由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委托联盛公司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劳务公司,恢复施工前未付的材料款经双方和材料商共同协商后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委托联盛公司直接支付给材料商。但联盛公司拒绝按照《纪要》的规定代付工程款,致工程无法复工。

      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多次要求联盛公司按照《纪要》规定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却在今年5月17日突然收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联盛公司民事起诉状,联盛公司以“判令被告立即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诉讼请求,对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提起诉讼,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在《立案受理通知书》称其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予以受理,以简易程序受理此案,并以《传票》传唤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于6月4日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在7月13日开庭的当日,判令解除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立即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随后在7月16日发布了强制执行的公告。

 

      引起争议的法院裁定

 

      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在接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芜湖市两级法院在案件级别管辖、审判程序、工程鉴定、先予执行、强制执行公告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上的做法,荒唐之极,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芜湖两级法院第一个违法之处是将超过六千万元的案件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规定:安徽省除省会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联盛国际商业广场项目已施工造价高达1.6亿元,联盛公司仅付款9253.3万元,未付工程款超过6000万元,其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该公司“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依法应当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至少应当由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争议标的如此之大的案件,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越权竟然“指定”镜湖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是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裁定。 当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对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的案件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并提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时,镜湖区人民法院在收到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异议的当天就立即作出裁定,以其管辖是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为由,驳回了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异议。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依法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被裁定驳回。

      芜湖两级法院第二个违法之处是对必须合并的反诉两级法院均不予受理。 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于今年6月22日依法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答辩》,明确提出请求判令联盛公司“继续履行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项目施工合同”和“给付反诉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工程进度款3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是,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反诉却至今既不受理,也不给予任何答复,为镜湖区法院违法开庭审理案件争取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又于同年7月11日将反诉状递交给镜湖区法院,要求镜湖区法院受理我公司反诉状后,依法将案件报送上级法院管辖。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双方基于同一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一方提出解除合同、一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这一必须合并审理的本诉与反诉,以“鉴于反诉请求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在短期内难以审结”为由,“决定对你方的反诉不予合并审理,你方可就反诉另行起诉”。

      芜湖两级法院第三个违法之处是指定管辖不作裁定剥夺当事人上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据此,当事人对受诉法院违法级别管辖的行为,依法有权要求受诉法院作出裁定并对裁定提出上诉,将级别管辖争议提交上级人民法院裁决。 即使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联盛公司的起诉违法指定给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在法定程序上也必须作出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使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不能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竟然违法不作裁定,并在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件通过保密方式“指定”给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致使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在收到对基层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后,无法对芜湖市中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决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只能向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和芜湖市中级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上诉。

      芜湖两级法院第四个违法之处是对反诉不予受理剥夺当事人实体诉权。 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在收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后,向该院提出了级别管辖异议,主张案件应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镜湖区人民法院以案件已有芜湖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为由驳回管辖权异议。为避免芜湖市中级法院违法维持镜湖区法院的裁定,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在2010年6月10日对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的管辖裁定提出上诉后,又于6月22日派员向芜湖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当面递交了反诉答辩状,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工程进度款35000000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反诉请求金额超过千万元,应当由芜湖市中级法院受理,如果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也必须依法作出裁定,从而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诉讼主张能够得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反诉状后,既不受理也不审查,反而在6月25日向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送达了驳回管辖权上诉的裁定书。芜湖市中级法院对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反诉既不立案受理,也不作出任何答复,显属违法。

      芜湖两级法院第五个违法之处是违反司法解释进行工程鉴定的程序违法。芜湖市两级法院违法将重大案件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目的就是能够在芜湖市的范围内肆意对联盛公司违法利益予以保护,并从审判机关的级别上排除上级法院的司法审查。事实上,这种违法保护从案件尚未受理就开始了。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在5月17日收到镜湖区法院的立案通知的第二天,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镜湖区法院告知:经原告联盛公司申请,镜湖区人民法院已经通过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确定了由中介机构对联盛国际商业广场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此后,镜湖区法院又不顾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异议,带领中介机构人员强行进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进行鉴定。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认为,芜湖市两级法院为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声称联盛公司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我公司无条件退场,没有具体金额。既然联盛公司在诉状中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具体金额,也没有提出工程质量索赔,其要求鉴定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依据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而镜湖区法院在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根本不知道联盛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及其内容,甚至连联盛公司诉状都没有收到之前,就已经决定准予联盛公司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的鉴定申请并确定了鉴定机构,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芜湖两级法院第六个违法之处是简易程序裁定“先予执行”严重违法。 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与联盛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争议超过3500万元,芜湖市两级法院不仅将这一争议金额巨大的案件违法由基层法院受理,而且镜湖区法院竟适用“简易程序”,连续“三个当天”,速度令人难以置信。今年6月1日,在我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向芜湖市镜湖区法院递交级别管辖异议的当天,镜湖区法院就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一审裁定。同年6月25日,在二审法院向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送达驳回管辖的二审裁定当天,镜湖区法院就向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送达了《传票》。同年7月13日,镜湖区法院在独任审判的下午6时开庭结束的同时,就在法庭笔录签字前向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代理人送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书,责令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日内从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建设施工现场撤出留守人员及建筑机械设备并将已完工工程的全部施工资料移交原告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应考虑社会稳定

 

      芜湖市两级法院的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做法,就是要在事实不查,是非不分、工程款分文不付的情况下,利用“先予执行”可以在判决前作出的程序合法性,用最快的“速度”把我公司赶出施工现场,进而规避实体判决必须认定事实的“障碍”。芜湖市两级法院这种做法,目的非常清楚,那就是:一旦查明了联盛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就无法通过判决把我公司“赶出”工地。而现在用程序裁定把我公司强制赶出了工地,由联盛公司抢占工地造成继续施工的事实,以此形成不可逆转的局面,将来即使联盛公司被上级法院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我公司也无法重回工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错案也无法纠正,而联盛公司拖欠我公司的数千万工程款更可以在芜湖两级法院的超级地方保护主义之下,“认账不还”,继续长期拖欠。

 

    如果芜湖市两级法院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合同继续履行将在事实上成为不可能,我公司将在数千万元工程款未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被“赶出”芜湖,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挽回的巨大侵害,更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010年7月24日联盛公司的暴力行为就是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这一起联盛公司策划制造的聚众暴力扰乱社会秩序,殴打我公司员工的犯罪行为,我公司听说公安机关对从现场带走的联盛公司人员进行了讯问,并刑事拘留四人、取保候审1人,治安拘留10人。但对如何处理联盛公司纠集组织的这一起有预谋的群体暴力行为,芜湖市公安机关却对外全面封锁消息,至今拒绝向作为报案人的我公司作出任何说明;联盛公司也没有承担任何医疗费。现我公司经多方打听,得知芜湖公安机关已经查明联盛公司纠集进入施工现场行凶的人,多名是在公安机关有前科劣迹案底的社会人员。

  

    事件发生后,我公司在2010年7月25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紧急请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裁定,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升级,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审理。

    综上所述,“7.24”事件,是一起由联盛公司为以实现违法经济目的而策划组织的严重涉黑暴力群体事件。 我公司坚决要求芜湖市党政领导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对联盛公司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我公司对此将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

 

                                                                                  ( 通讯员:陈胜利 汤乃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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