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赵本山》一书出版不久就因为侵权被拿下书架。未经赵本山本人同意,但书中却运用其照片和“赵本山说”等字眼。赵本山于是将两家出版商、两位作者和涉及销售该书的中关村图书大厦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赔偿205万元经济损失。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
赵本山:
未授权出书存在侵权
2009年10月,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和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由张先生及宋先生所著的《企业家赵本山》一书,该书的撰写及出版均没有征得赵本山的许可与授权。
赵本山认为该书的封面及内页大量使用了自己的照片和姓名,且大量使用了“赵本山说”等字眼进行叙述,使得广大读者误以为该书是赵本山授权出版。赵本山的代理人昨天表示:“书内多处内容来源于网络报道或作者的道听途说,而且这些内容并没有向赵本山本人进行核实,对于某些私人问题是否可以公开也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书中某些不实内容亦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社会声誉及社会形象。”因此,赵本山认为该书的出版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此外,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在未对该书是否合法出版发行,以及是否得到合法授权等事实加以核实的情况下,将该书上架销售,与上述4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故一并被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赔偿205万元。
出版社:商业评论不存在贬损
昨天下午,作为被告的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和《企业家赵本山》一书的两位作者均未到庭。第一被告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企业家赵本山》一书是2009年10月出版发行的书籍,该书与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无关,该公司是第一被告的控股股东,相当于管理出版社的机构。书封面的“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是第一被告在编辑印刷时无意加上的。
此外,《企业家赵本山》一书是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杭州蓝狮子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出版,由蓝狮子公司负责文字撰写和装帧排版,如涉及任何可能的侵权,应由蓝狮子公司按照其承诺承担责任。
第一被告代理人说:“书中并未写赵本山先生授权出版,所以不能认为是盗用,且该书属于评价类书籍,书中用‘赵本山’三个字只是为指代赵本山,并没有侵犯姓名权。”此外,他表示书中引用的文字均是2009年4月前已在网站或报纸上登载过的信息,所以并没有捏造和歪曲事实。对于原告所称的贬损赵本山的地方,该代理人表示,该书是一本商业评论书籍。“整本书都在讲赵本山先生是怎样成功的,怎么会对书的主题赵本山作贬损的评价呢?个别语言只是艺术的再加工罢了。”
销售方:
没有侵权审查的义务
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该书的来源合法,不存在违法销售,是正规渠道进货。“对所销售的图书是否涉及侵权,我公司没有审查义务,作为图书产品的零售商,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产品做审查。公司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在事件发生后,我们已经停止了该书的销售且没有再进货。对于赵本山所主张的道歉声明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同意赔偿”。最终,本案没有当庭宣判。(荀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