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岿
10月1日后,百姓如果对某职能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遭遇婉拒并因此损伤了个人利益,可向监察机关等部门提请行政问责。
昨日,北京市政府以第233号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赋予了北京市民上述权利,并言明,如果行政问责“案件”的事实清楚、无须调查,可直接“越过”三个月这一行政问责时限,直接对相关行政部门、行政人员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2003年“非典”,数名官员因处置不当等原因落马,行政问责官员首次进入公众视野。8年后,行政问责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
媒体曝光可启动问责
今年1月,《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曾面向公众征意见,两大亮点:媒体监督可启动行政问责、调岗不能免除行政问责,引发关注。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就曾表示,启动行政问责的渠道增加“媒体监督”系重大突破,相当于提供了行政问责的另一条通道;而调岗不影响行政问责则可杜绝行政人员的侥幸心理。
昨日颁布的《办法》上述亮点悉数保留,称公共媒体披露的确有证据的报道,只要符合《办法》中列举的问责情形,即可启动行政问责。被问责的行政人员即使换了单位,原单位也应向现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现单位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办法》还规定,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保密义务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26项违规行政问责
《办法》新增了“单位问责”内容,即行政人员被问责后,如果所在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该单位不能以工作人员已经被问责为由逃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人员的行政问责不能代替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知上级决定有错,但沟通无效,不得不执行,造成了公众损失,这时谁该被问责?对于这一情形,《办法》明确了解决之道: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可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命令;上级不改变或要求立即执行,则应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个人免责。但是,如果执行的是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个人还是要担责。
对比征集意见版本,除了以上新增内容,《办法》的行政问责情形少了22项(征集意见版本多达48项,《办法》仅26项)。此外,哪些情形可以启动行政问责,也由原来的10项,缩减至8项。
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 责令道歉 3 通报批评 4 行政告诫
5 停职检查 6 调离工作岗位 7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8 免职
焦点 1
问责情形
原48项问责情形缩至26项
征集意见版本按八大类划分,详情列明了48种行政问责的具体情形,如“行政检查问责”类别,要求“违反规定检查,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或影响被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检查人员被问责。
但《办法》“改革”了上述按类别详列具体问责情形的方式,通过概括表述、合并同类项,将原48项问责情形缩减到26项。如原列有五种具体情形的“行政检查问责”,概括为“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而原明确规定的“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发生、发现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这一行政问责情形,《办法》未提及。
【解读】
26种“情形”均有兜底条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征集意见版虽按八大类列明了48种行政问责的具体情形,有“按图索骥”便于操作的效果,但并不能囊括所有应该被行政问责的情形。如果某一事项严重侵犯了群众权益,但不符合48种情形是否该问责?
为避免上述现象发生,《办法》的“问责情形”章节,立法形式做了根本改变,舍弃原来八大类的分类方法,采用“应履行未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三大类分类形式;将原48种情形总结概括为新26种情形,而且三大类均有“兜底”条款即“其他情形”,“防止挂一漏万,这也是立法原则。”
对于《办法》删除的问责情形“紧急突发事件未及时上报”,沈岿解释,这一情形一旦发生,应归结到“领导决策”范畴。
此前,北京已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规定》,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办法》,“可理解为为领导‘减压’,《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规定》针对的是领导干部,而《办法》面向所有公务人员,监督公务人员履职”。
焦点 2
问责方式
新增“责令道歉、停职检查”
被问责的行政人员会受到哪些处罚?征集意见版本列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八级。《办法》在此基础上新增“责令道歉”和“停职检查”,原“责令辞职”调整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解读】
“责令道歉”回应公众期待
对比征集意见版本,《办法》“问责方式”章节最大突破在于新增加“责令道歉”条款,其用意在于以下两方面。
不论是书面检查、还是通报批评等,征集意见版本以及《办法》所列的问责方式均为内部处罚。而“责令道歉”面向外部,“一些重大事件如何处理相关责任人?百姓关注度很高,‘责令道歉’就是针对这样的需求设计的,回应公众期待”。
行政问责是否要以“违法”作为要件?《办法》最终采用了“先有违法再启动问责”原则,但对于行政部门事前很难预料、但却造成了不良影响的事件,尤其是公众事件,还是应该给公众以交代,出于这方面考虑,增加了“责令道歉”。“责令辞职”主要针对的就是领导干部,系对领导职责的约束,因此《办法》予以明确。
焦点 3
问责启动
保留“百姓投诉检举”途径
哪些渠道、途径获得的线索可以启动问责?与征集意见版本相同,《办法》保留了“百姓投诉、检举、控告”途径、“公开媒体有确切证据的报道”渠道,却删除了两个行政作为不当的情形。由此,行政问责启动途径从原来的10项减至8项。
按征集意见版本,“如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情形,且被改变或撤销,相关人将被问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也面临问责”,《办法》删除了这两种情况。
【解读】
“规范性文件问责”不易操作
沈岿表示,与具体行政作为不同,每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均经过复杂程序,部门起草、征集意见、修改等,所以如果追溯规范性文件哪个环节、哪个工作人员出了问题,难度较大不易操作。而且国务院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颁布了严格规定,北京也正在制订“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由上述立法保证。
“哪些情况该启动行政问责?指的是渠道和途径”,沈岿称,行政问责启动可以理解为,职能部门从哪些渠道获得行政问责的线索,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系违规情形,而非途径和渠道,因此《办法》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