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贸方面
(一)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对香港的开放。争取到“十二五”末期,通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内地对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切实做好CEPA及其补充协议各项优惠措施的落实工作,充分发挥CEPA应有的积极作用。抓紧磋商并于今年年内签署CEPA补充协议八,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开放,充实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合作内容,继续推动在广东等省(市)先行先试。
(二)继续支持香港积极参与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近期,将以支持香港参与东亚区域合作为重点,探讨香港加入内地已签署自贸区协定的可能性,或支持香港与已和内地签署自贸协定的贸易伙伴直接商谈,并在今后对外商谈自贸区时,更多地兼顾香港的利益和诉求。同时,增强两地在世贸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中的协调与互动,不断提高香港参与多边和区域合作水平。
(三)推动内地与香港企业联合“走出去”。充分发挥香港在金融、法律、会计及投资咨询等服务方面的优势,鼓励两地企业以联合投资、联合投标、联合承揽项目等多种方式,共同开拓国际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四)支持在内地的港资加工贸易企业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继续保持加工贸易政策的基本稳定,推进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机制,加强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提供融资保险支持等,鼓励港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五)支持境外企业(包括香港企业)使用人民币赴内地直接投资。修订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和推动人民币的外商直接投资。
(六)支持香港铁路公司深化与北京、上海、深圳市地铁建设和运营方面的合作,并扩展到杭州等市。
二、金融方面
(七)在内地推出港股组合ETF(交易所交易基金)。
(八)继续支持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
(九)允许内地港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十)认真落实CEPA协议相关优惠措施,不断丰富和提高对港资银行开放的层次和质量,支持港资银行加快在广东省内以异地支行形式合理布点,均衡布局。
(十一)支持香港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十二)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为更多企业在与香港地区开展贸易和直接投资中使用人民币提供便利,进一步加强香港人民币结算中心的地位。
(十三)开展外资银行以人民币增资试点,为香港企业和银行到内地投资提供便利。
(十四)增加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金融机构主体,允许境内企业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稳步扩大境内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
(十五)继续推动境外央行、港澳清算行、境外参加行等三类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工作。
(十六)鼓励香港创新发展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
(十七)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即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方面
(十八)保障物资供给。积极调动各方力量,采取措施继续保持粮食、肉类、水果、蔬菜等优质农副产品和电力、天然砂等物资对香港市场的稳定供应。
(十九)加快西线东输二线工程香港支线建设,确保2012年下半年实现向香港供气,“十二五”期间累计供气量达到30亿立方米以上。
(二十)在部分高校试行免试招收香港学生。自2012年起,试行对香港学生豁免内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即“联招考试”),内地部分高校可依据香港高中文凭考试成绩择优录取香港学生。
(二十一)结合制定实施国家“十二五”科技发展等规划,加强两地在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使香港科技资源进一步融入国家创新体系。
(二十二)加大支持香港科技创新的力度,不断扩展两地科技合作的新形式,如支持在香港建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以适当形式在香港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
(二十三)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四、旅游方面
(二十四)联合提升内地与香港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地与香港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规范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内地赴港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五)推进内地与香港旅游海外联合推广工作。联合开发内地与香港“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有效利用海外旅游展览会联合开展宣传推广,进一步密切两地海外旅游办事处的合作。
(二十六)支持内地与香港旅游企业拓宽合作范畴。鼓励和引导内地与香港旅游企业和社会资本互相进入对方市场,重点支持香港在内地设立旅行社;加强在旅游科技研发、景区景点开发方面的深度协作;探讨旅游产业化合作的路径。
(二十七)采取联合开展人才培训、开发内地旅游新业态等相关措施,加大力度支持以香港为母港的邮轮旅游发展。
五、粤港合作方面
(二十八)督促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各项任务。大力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积极发展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二十九)指导粤港澳三地共同编制和实施《粤港澳区域旅游规划》,形成区域旅游合作长远发展战略,强化无障碍旅游区域建设,着力打造国际知名的旅游休闲目的地。
(三十)将“衔接内地港澳交通”列入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建设广深港铁路客运专线,今年底建成内地段,逐步实现全线与京广客运专线、杭福深等东部沿海快速铁路的接驳。推进港珠澳大桥建设,实现香港、珠海、澳门三地高速公路连通。优先考虑与香港企业的合资合作,推进深圳盐田港区、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建设。
(三十一)支持香港与珠江三角洲及内地航空业合作,完善内地与香港空管协作机制,提升区域航空运输能力。
(三十二)积极研究连接香港和深圳两个机场之间的港深西部快速轨道线建设。
(三十三)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
(三十四)在深化粤港、前海深港区域合作框架内,探索完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的方式,进一步密切两地法律服务业的合作。
六、其他方面
(三十五)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承担CCC认证检测任务的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需CCC认证的香港本地加工的产品。
(三十六)支持香港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并参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整体工作。支持香港企业在内地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