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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预付费卡到期后余额可激活

来源:新华社 浏览:352 发布时间:2011-08-27 22:53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刘浦泉、李亚红)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公布《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其中规定消费者手中的预付费卡有效期满后,经营者不能再强调卡内余额一律不退,而是要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

    《指引》适用于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浴等行业,将自9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廉建设介绍,北京市近年来预付费服务发展迅速,相应的投诉也居高不下。部分经营者用“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不退”的单方规定,把消费者卡内余额占为己有。《指引》规定,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预付费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预付费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有效期限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

    此外,《指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如果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同样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

    针对部分经营者随意暂停营业或关门歇业,不提前告知消费者,也不补偿损失的现象,《指引》规定,经营者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应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或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参照规定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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