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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网 浏览:253 发布时间:2012-04-11 10:47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 当前各地有关部门正在开展打击和治理网上传播谣言的行动,法律工作者认为,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发表言论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是一致的,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在这个虚拟世界内散布谣言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工作者们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网络谣言更应当进行治理,因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分析指出,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在一段时期,网络谣言的问题比较突出。网络谣言的情况较为复杂,表现形式较为多样:有的对个别事件进行无限放大,歪曲事实来制造谣言;有的竟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来制造谣言。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同时,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岳成律师分析认为: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岳成介绍,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实施的该种行为均要承担的责任,其中也包括在网络上实施的相应行为,也要按这些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工作者们表示,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进行更加深入的专项研究。一直关注网络谣言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认为,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已成为现实生活组成部分,《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也应当适用于网络世界,依据相应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制造网络谣言行为,李睿懿个人认为,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对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严格、依法、准确地予以惩治。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打击处理网络谣言一方面要强调他律,另一方面要求网民言行自律,提高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法律工作者们认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网民意识到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同时也要加强管理,落实网络实名制,使公民意识到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如果不当,同样会受到追究,也能够对其进行追究,从而增强公民言论的责任意识。互联网经营者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发现不实言论应当不予发布或及时删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既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及监管,也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北江监狱警察林晓乒长期主动参与“净化互联网风气”活动,积极举报不良网络信息2000多件。林晓乒说:“打击网络谣言要发动群众。如果越来越多的人主动承担起举报打击网络谣言的角色,发动身边的人一起参与,就可以避免‘三人成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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