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核实详情,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
分红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由经营层及大股东直接决定
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本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也将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据证监会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披露信息分析,未进行现金分红主要原因包括:公司亏损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处于发展期或扩张期,对现金需求量大,公司出于自身经营情况考虑,将收益留存公司用于持续发展;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分红主动性不足。极少数公司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现金分红,且无充分合理的说明。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尚未真正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及股权文化,同时现有公司自治体系下政策规定的效力具有局限性。
少数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意识不强,而机构投资者及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现金分红的决策参与普遍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部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不明确,不清晰,现金分红不透明,缺乏连续性和可预期性。公司内部关于分红的决策机制不健全,分红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由经营层及大股东直接决定,在决策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未将分红政策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相结合,由此导致分红金额波动性大、突击分红或者多年连续不分红等现象,不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预期。现金分红政策落实不平衡。少数公司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多年不进行现金分红,且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对资本市场整体形象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部分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不久就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分红金额有的超过当年净利润,也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大型蓝筹公司成为现金分红的中坚力量
通知的主要思路,一是积极倡导回报股东的股权文化,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明确股东回报规划,多渠道关注、了解、收集股东诉求,对通过股东大会等程序提出的股东诉求要作出明确回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项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向市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二是强化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相关披露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三是在监管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对未按回报规划履行承诺的公司,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3年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大型蓝筹公司成为现金分红的中坚力量。
2008年至2010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所有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分别为52%、55%和61%;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3423亿元、3890亿元和5006亿元;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0.08元、0.09元和0.13元。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所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的比例则呈逐年下降趋势,分别为41.69%、35.85%和30.09%。
大型蓝筹公司成为现金分红的中坚力量。2008年至2010年现金分红金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公司分别为39家、38家和53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家数的比例约为2%,而其分配的现金股利占同期所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的比例约为80%,在资本市场中初步形成了一个现金分红水平相对较高的群体。
以代表大型蓝筹公司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例,2010年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占上述公司家数比例为86%,现金分红金额占上述公司实现净利润的比例为30.5%。
该负责人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还呈现出行业集中度较高的特点。按证监会一级行业标准划分,2008年至2010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中,金融保险业和采掘业两大行业公司分红金额平均占比分别为50%和22%,合计占比为71.52%,而这些公司同期净利润占近3年上市公司净利润的69.2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应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方面,发行人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另一方面,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并就上述内容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加强对施行效果的总结评估,逐步探索完善,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证监会还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现金分红有关政策的研究,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