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承诺”是近些年一些地方、部门、行业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方式。与对干部一般党纪要求相比,“廉政承诺”大多结合了干部的本职岗位和工作实际,将廉政要求具象化了,也使监督具体化了。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承诺内容比较空泛、承诺之后监督不够,使“廉政承诺”流于形式,群众不感兴趣。因而,要使“廉政承诺”产生现实的制约力量,还需要给监督一个实实在在的支点。
山东聊城在全市村(居)党支部书记中开展“我承诺、我清廉”的“廉政承诺”工作,注重做实承诺内容、强化监督机制,力求把监督这个支点夯实。比如,承诺内容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后的重点需要落在增强致富带富能力、服务农民群众、弘扬新风正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承诺内容必须广泛公示,每年至少两次向干部群众报告履行承诺的情况。同时,还将逐步完善廉政承诺的推进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推动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农村“事事公开”制度的深化,也为群众监督干部的承诺创造了良好环境。
承诺只是一种态度,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往往就会“承诺一套,做的则是另一套”。公开进行廉政承诺,既是廉洁自律的体现,也是监督他律的开启。从实践情况看,监督支点实才会效果实。承诺内容具体、指向鲜明,群众就会一一对照,白纸黑字面前干部就躲不过去。在诸多层面和环节引入群众参与,让群众意见有人听取、群众监督有人受理,对不履行承诺或履行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置,干部就不敢“一诺了之”。
也应当看到,“廉政承诺”是对干部廉洁从政的一种价值引领和制度驱动,是一系列反腐倡廉举措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促使各级干部更好地为民、务实、清廉。它不可能防止少数干部腐化变质,也不可能替代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和对腐败分子的查处。前不久,中央纪委强调,要在继续加大力度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10个方面的腐败问题。既坚决反腐,又力倡廉洁,更创造监督条件,唯如此,各级干部的廉政之道才会越走越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