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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婴儿行为可获罪领刑

来源:新华网 浏览:206 发布时间:2012-05-28 10:28

  新华网沈阳5月28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近日宣判一起弃婴案:一父亲将刚出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当街扔掉,致其死亡,构成遗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记者调查发现,遗弃婴儿现象时有发生,该行为可招致获罪领刑。

    今年41岁的魏某是沈阳和平区法院宣判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其在去年12月下旬得一女,但很快发现女儿患先天性心脏病,因无钱治病,于12月30日将女儿抛弃。女婴被路人发现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数日后死亡。

    据了解,时下抛弃婴儿的现象并非个案,因此诉诸法律的情况明显增多。今年2月2日清晨,有路人在沈阳市儿童医院外的路旁,发现了一个襁褓,当时,襁褓里的男婴被冻得奄奄一息;2月23日清晨,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9号居民楼楼道内,一出生才几小时的女婴被发现……而以妇产科和儿科闻名的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近年来几乎每个月都能捡到被丢弃的残疾婴幼儿。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认为,引发弃婴现象的发生有多种因素,包括重男轻女、先天健康等,尤其不少城市居民因自身经济条件有限,知道患病弃婴会最终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受到保护,因而把自己的孩子遗弃,这已成为社会问题。她还说,弃婴行为出现的背后,折射的是一部分人对法制的漠视以及法律观念的淡薄,因此有必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制止弃婴行为。

    辽宁省法学会会员、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提醒,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说,父母故意丢弃婴儿,情节恶劣的,比如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最高可获刑五年。如果是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其行为则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还将涉嫌故意杀人罪,当事人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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