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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日美补补历史法理课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浏览:255 发布时间:2012-07-16 08:41

 

  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一发言,日本就长脾气。

  7月9日,美国国务院高官表示,钓鱼岛属于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适用对象。4天后,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即号召日本举国重视海洋权益和保护离岛,继续推进对钓鱼岛的所谓“国有化”。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甚至宣称,日本自卫队应常驻钓鱼岛。

  然而,无论日本政府对钓鱼岛的所谓“国有化”,还是美国军事介入钓鱼岛,都是欺人之谈,根本行不通。无论从历史还是法理看,钓鱼岛列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钓鱼岛之所以成为中日之间的领土争议问题,是由于日本曾在1895年甲午战争后期未经谈判便秘密决定占有钓鱼岛,并利用马关条约迫使清政府割让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从而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行了50年殖民统治。

  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战败投降。根据公告,日本必须执行1943年的开罗宣言,把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土地,也务必将日本驱逐出境。

  然而,由于中国内战导致海峡两岸分裂,美国利用占领日本之机,通过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宣布对琉球(冲绳)进行托管,在台湾和琉球驻军,并把钓鱼岛附属岛屿黄尾屿、赤尾屿作为美军靶场。

  对此,中国政府强烈反对。早在1950年12月,时任中国外长周恩来便发表声明表示:台湾和澎湖列岛业已依照开罗宣言决定归还中国,关于琉球群岛“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托管的决定,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

  1960年修订后的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称:“在日本国施政下的领土(in the territories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apan),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这句话的意思是,只有在日本行政管辖下的领土才是美国对日提供安全保障的对象。

  即,要适用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两个要件必须具备,一是要在日本合法合理的“行政管辖”之下,二是属于日本的“领土”。

  截至1972年,琉球主权在美国控制之下,即便美国把钓鱼岛管辖权划入琉球,也不是“日本行政管辖下的领土”,因而也不适用于日美安全条约第五条。

  1972年美国归还冲绳时擅自把钓鱼岛行政管辖权划归日本,但同时声明这不会影响未来主权归属的谈判,当事者应通过谈判和平解决这一争议。中国一开始就坚决反对美国把钓鱼岛的施政权非法交给日本。况且,即便就美国立场而言,施政权并不等于主权,既然美国从未承认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就等于从未承认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因而就根本不具备适用于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的基本要件。

  由此可见,日本硬说根据日美归还冲绳协议,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美国硬说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全条约——这些都是毫无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欺人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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