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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钓鱼岛是中国领土,铁证如山!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291 发布时间:2012-10-12 11:17

 

钓鱼岛

    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买”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和有力反制措施、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慨和巨大凝聚力、国际社会的正义之声和高度警惕,沉重打击了日方的嚣张气焰,但是,日方拒不改变其错误立场,继续不择手段地侵犯中国领土主权,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安排。

  一

  让钓鱼岛问题降温、着眼日中关系大局、维护东北亚和平稳定……日本貌似克制和建设性的姿态,掩饰不住其真实企图和狂躁不安。日本政府妄称“不能让步的就是不能让步”,叫嚣“举全国之力强化对钓鱼岛附近海域的警备”。日本右翼势力扬言要在钓鱼岛上修建设施,加强与中国的对抗能力。

  9月21日晚,多名日方人员登上钓鱼岛;9月22日,日本右翼团体在东京发动反华示威,鼓噪“中国侵犯了钓鱼岛”,煽动“日本自卫队常驻钓鱼岛”;日本海上保安厅从全国各管区抽调巡视船以保持钓鱼岛海域的警戒态势,干扰中国海监船和渔政船在钓鱼岛海域的正常巡航和护渔维权。

  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在联合国大会期间大谈日方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强调日中之间不存在争议。日本外务省以“关于尖阁诸岛的真相”为题编纂日立场文件,要求其驻外使馆以此为基础向相关国家说明情况。日本外务省要求下一年度预算增加6亿日元经费,用来为“保卫领土”实施舆论宣传和调查研究。日本媒体甚至以卑劣的手段编造新闻,制造有关国家支持日本立场的假象。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舆论反扑”充满陈词滥调,如钓鱼岛在历史上及国际法上都是日本固有领土,“国有化”旨在“平稳安定地维持管理”。但是,日本此轮“舆论反扑”也有新“着力点”:中国截至上世纪70年代初一直未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两国领导人未就“搁置钓鱼岛争议”达成谅解和共识;中国对日本“购岛”反应过激,出现大量暴力行为,日本受到中国“威胁”等等。

  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日本窃取中国钓鱼岛非法无效。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9月11日人民日报“国纪平”文章《中国钓鱼岛岂容他人肆意“买卖”》,再次详尽阐述了中方上述原则立场。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依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准则,揭露日本新“着力点”的虚伪荒谬,讲清其恶劣性质。

  日本声称中国截至上世纪70年代初一直未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然而,历史事实又是怎样呢?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早在明、清时期,钓鱼岛就已纳入中国版图,作为台湾附属岛屿进行管辖。19世纪末,日本利用甲午战争窃取钓鱼岛,并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即在其中。1941年12月,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宣布废除中日之间的一切条约。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举行,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中国始终强调,日本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将窃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归还中国,其中当然包括钓鱼岛。

  1951年9月8日,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旧金山和约”签订前,周恩来外长曾发表严正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拟订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旧金山和约”签订后,周恩来外长于1951年9月18日再次发表声明指出:“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订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声明明白无误地表明,中国从未承认“旧金山和约”关于中国领土的任何规定,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这一立场也同样适用于美、日等国此后依据“旧金山和约”对钓鱼岛的非法托管、私相授受等行为。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是一贯的,明确的,从未有丝毫改变。

  在这一轮“舆论反扑”中,日本抓住貌似对日本有利的个案大做文章。如,日方反复强调1958年和1960年中国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中将钓鱼岛划为日本冲绳领土的一部分。

  既然说到了地图,我们愿意拿出足够的篇幅,讲讲有关地图方面的事实。

  1579年(明万历七年)明朝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1629年(明崇祯二年)茅瑞徵撰写的《皇明象胥录》、1767年(清乾隆三十二年)绘制的《坤舆全图》、1863年(清同治二年)刊行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等,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献为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该图将钓鱼岛列在琉球三十六岛之外,并与中国大陆绘成同色,意指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892年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别地图并地名大鉴》也未将钓鱼岛列入日本领土之内。

  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耶·拉比等绘《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颜色。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等地图,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不能断章取义地以某一版本的地图来否定某国政府在领土问题上的立场,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日本所提将钓鱼岛划为日本冲绳一部分的中国出版的《世界地图集》,其所依据的资料已注明系采用抗战前的《申报》馆的地图资料。而在抗战前,钓鱼岛仍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下,从国际法角度看,单凭某一版本地图不足以成为主张己方或否定他方权利的依据。因此,凭借上述地图宣称所谓钓鱼岛是日本领土根本无法让人信服。事实上,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也有很多地图没有标明钓鱼岛属于日本。

  日本如获至宝地拿这类站不住脚的个案大做文章恰恰表明,日本在寻找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的“法理依据”方面,已经绞尽脑汁,做不出什么文章了。

  是什么让日本陷入左支右绌的窘态?道理很简单,发动侵略战争、奴役亚洲人民的狂想可以编织,借错误的历史观洗刷历史罪责并谋求成为“正常国家”的美梦可以编织,但是历史事实和真相是无论如何编织不出来的。一个对历史事实都敢发起挑战的国家,不仅是不诚实的,也是极其危险的,需要国际社会高度警惕和防范。
 三

  日方声称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两国领导人未就“搁置钓鱼岛争议”达成谅解和共识。我们还是来看看包括会谈记录在内的权威史料吧。

  众所周知,中日之间结束战争状态、实现双边关系正常化是通过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才得以完成。上述文件构成中日解决战后领土归属问题的双边法律基础。

  日方在《中日联合声明》第(三)项涉及台湾问题时明确承诺“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确认“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所指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核心内容是“《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即《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的“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这是日本通过双边条约形式向中方作出的郑重承诺。虽然该承诺是在提及台湾问题时作出的,但钓鱼岛属台湾附属岛屿,该承诺当然也适用于解决钓鱼岛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开罗宣言》上述规定采用了不穷尽列举的方式,意在强调日本以任何方式窃取于中国的一切领土,不论是通过《马关条约》正式割让的台湾、澎湖,还是日本通过傀儡政府而实际占据的东北四省,或是以其他方式窃取的中国领土,均应归还中国。因此,即便日方辩称钓鱼岛没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在《马关条约》中一并割让给日本,也不能否认该岛是日本利用甲午战争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因而是必须归还中国的。

  在谈判和签署《中日联合声明》以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中日双方领导人从两国关系大局考虑,决定暂不提及钓鱼岛问题,留待以后解决。这不能成为日方此后否定上述承诺的借口。上述两个文件所确立的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解决战后领土归属问题这一原则依然适用于钓鱼岛问题。

  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不久前在记者会上引述1972年田中角荣首相与周恩来总理关于钓鱼岛问题谈话内容,表示中日之间并未就该问题达成共识。事实上,周恩来总理同田中角荣首相当时的谈话主要内容如下:

  田中首相:借这个机会我想问一下贵方对钓鱼岛(日本称“尖阁列岛”)的态度。

  周总理:这个问题我这次不想谈,现在谈没有好处。

  田中首相:既然我到了北京,这问题一点也不提一下,回去后会遇到一些困难。

  周总理:对。就因为在那里海底发现了石油,台湾把它大作文章,现在美国也要作文章,把这个问题搞得很大。

  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只引用到此处,实际上田中角荣还接着说:好,不需要再谈了,以后再说。

  周总理:以后再说。这次我们把能解决的大的基本问题,比如两国关系正常化的问题先解决,不是别的问题不大,但目前急迫的是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有些问题要等待时间的转移来谈。

  田中首相:一旦能实现邦交正常化,我相信其它问题是能解决的。

  田中角荣与周恩来总理所提到的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呢?这对当时的中日两国领导人是很清楚的,即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规定将琉球群岛等岛屿的施政权归还日本,擅自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纳入“归还区域”。同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强调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等岛屿完全是非法的,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什么模模糊糊的事,而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是看不到有关谈话记录全文,还是故意断章取义?

  1978年10月,邓小平副总理为交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访日,同日本首相福田赳夫会谈后在记者招待会上就钓鱼岛问题表示:“实现邦交正常化时,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个问题。这次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我们双方也约定不涉及。我们认为,谈不拢。避开比较明智,这样的问题摆一下不要紧。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这个问题谈不拢,我们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总会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好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对此,日方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有关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缔约谈判时的上述经纬,曾任中国外交部顾问的张香山先生等两国不少相关人士都是亲历者和见证者,他们也曾以不同方式介绍过这段史实。这些都表明,中日就搁置钓鱼岛争议是否存在谅解和共识是清楚的。

  日本连仅仅几十年前的权威史料都敢篡改和否认,连白纸黑字都敢随意涂抹,还有什么不敢干的呢?
 四

  日方称中国对日“购岛”反应过激,出现大量暴力行为,日本受到中国“威胁”。这完全是颠倒黑白。

  历史和法理依据充分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日本“购岛”闹剧出台后,中国发表外交部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全国人大外委会、全国政协外委会、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各团体纷纷发表声明或谈话,全国人民同声谴责日本政府的这一恶劣行径。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交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的坐标表和海图、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海监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坚持巡航执法,渔政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和护渔。中国反制措施是捍卫国家领土主权的必要之举,凝聚着中华民族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坚强意志和决心。

  日本方面宣称中方反应强度超出其预料。难道在事关国家主权的核心利益上,日本还梦想中国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中国反制措施有理、有利、有节,占据国际道义和法理制高点,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中国严格履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依法保护在华外国机构的利益,日本在华企业人员也是安全的。有关案件只是偶发个案,中国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

  明明是日本严重侵犯了中国领土主权,却倒打一耙说日本受到中国“威胁”,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中国过去不曾威胁他国,现在没有威胁他国,将来也不会威胁他国。但是,如果哪个国家胆敢损害中国领土主权、越过不容踩踏的红线,中国是不会无动于衷,坐视不管的。日本要是真的害怕受到“威胁”的话,还是认真想一想如何悬崖勒马,立即纠正错误。

  五

  日本政府宣布“购买”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中国反制措施有力宣示了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主权立场和法理依据,有效揭露了日本“购岛”闹剧背弃中日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公然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和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本质。

  中国强烈敦促日本正视当前中日关系的严峻局面,承认钓鱼岛主权争议,纠正侵犯中国主权的错误做法,回到谈判解决钓鱼岛问题的轨道上来。中国政府捍卫国家领土主权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任何人都不要对此心存侥幸和怀疑。

  钓鱼岛是中国的。公理在中国一方,正义在中国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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