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卡明斯基教授 方祥生摄
格尔德·卡明斯基是维也纳大学国际法教授,现任奥地利中国和东南亚研究所所长。近日,他就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之争撰文谈了自己的研究心得。
卡明斯基教授在文章中指出,钓鱼岛由几个小岛组成,位于台湾东北约130海里,在冲绳西南约255海里。最早接触此岛的是中国。自1372年起,中国就向其附属国琉球派出使臣接收贡品。这些使臣的出使记录和绘图,都对钓鱼岛有明确记载。根据中国的历史文献,最迟从16世纪起,钓鱼岛等岛屿就被纳入中国的海防线。1893年,慈禧太后为表彰其身边的要员盛宣怀,曾将其中的3个岛屿赏赐予他。其后人迄今保存着当时的皇家赐令。这是中国政府对钓鱼岛的具体管理行为。
日本对这些岛屿的兴趣一是来自政府部门,一是源于私人经济活动。按日本如今的说法,是冲绳县令多次要求将钓鱼岛纳入日本领土。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Kiyoshi Inoue)的研究表明,是日本当时的内务大臣要求冲绳县令提出,将钓鱼岛纳入日本版图。冲绳县令则表示,这些岛屿与中国关系密切。内务大臣谈了这些岛屿的军事意义后表示,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冲绳县令这才在1885年致函日本政府,要求将钓鱼岛纳入日本领土。日本外务大臣当时的复信称:“这些岛屿与清国很近。鉴于清国已命名这些岛屿,且近来清国有报道称我国政府已占据台湾附近属于清国的岛屿,对我国很不信任并多次呼吁清国政府提高警惕。如果我们这个时候搞主权标识,必将引起清国猜疑。因此,我们现在对这些岛屿仅限于调查……主权标识要等将来时机成熟时再做。另,我们进行的调查活动不应见诸公共出版物或报纸。”
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来到钓鱼岛附近打鱼,对该地区产生了经济兴趣。1894年,他向日本政府申请租用,被当时不清楚岛屿主权归属的日本政府拒绝。到1894年12月,中国在中日战争中受到重创后,日本内阁才决定将钓鱼岛纳入日本领土。但日本内阁的决定一直没有公布。1895年4月17日签署的中日《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中国向日本永久移交台湾岛及其全部附属岛屿的一切权力。1896年日本政府将几个岛屿租给古贺,租期30年。古贺对岛屿进行了开发,到1909年,岛上已有248人居住。1926年,古贺的儿子续租,1932年他买下了租用的4个岛屿。
二战结束前,1943年的《开罗宣言》规定,中国应收回全部被日本窃取的土地,包括台湾和附属岛屿。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重申了这一立场。1945年以后,钓鱼岛上就没有日本人了。日本投降后,中国没有获准参与对琉球的占领。从管理角度看,钓鱼岛既受琉球管理,也属于台湾的管辖职权。1951年,日美签署了《旧金山和约》,确定北纬29度以南为美国管理区,没有明确提及钓鱼岛。所以《和约》是否适用于钓鱼岛并不清楚。实际情况是美国如签约前一样,继续对岛屿进行管理。从1960年起,美军将岛屿变成了空军演习的打击目标,美国开始向古贺家人支付租金。
从经济利用的角度看,1945年后主要是中国人在使用钓鱼岛。受潮流影响,台湾渔民到钓鱼岛海域打鱼远较冲绳过来方便。此外,有一家台湾打捞公司在该区域作业,还建了住处。中国人一直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1955年3月2日,当来自冲绳的船只驶进钓鱼岛水域时,被中国渔船赶走。
1966年,美日海洋学者对其进行联合科考后发现,该区域可能存有大量石油。之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在岛上设立主权标识,接着去掉岛上的中国痕迹。起初,日本对中国渔船的捕捞活动不加阻挠,从1970年7月10日起,日本海岸警卫队的巡逻船开始抓捕中国渔民。同在1970年,台湾当局同意美国公司参与钓鱼岛海域的石油开发。当报出美国将冲绳及周边岛屿(包括有争议的岛屿)的管理权移交日本时,不仅中国外交部发表了措词严厉的声明,也引起了海外华人,尤其是美国华人的强烈反对。美国政府声明,它移交的只是管理权,并没有向日本移交领土主权。岛屿的归属应由中日解决。尼克松总统还在1971年5月决定,美国公司不得参与有争议地区的石油开发。
卡明斯基教授的文章最后强调,综上所述,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国的论据更符合逻辑、更有说服力。他的研究进一步证实了中方的论据。他收藏有300年前由耶稣教出版的刊物“世界使者(WELTBOTT)”,里面有在中国和琉球传教的耶稣教传教士的书信。他们的旅行报告中,无一例外地都将从中国到琉球途经的岛屿视为中国领土。日本“购买”钓鱼岛,从国际法上看是无足轻重的。即使日本“购岛者”获得了对岛屿的所有权,也不能从中引申出日本的“领土主权”。假设一位奥地利人从一位希腊富翁那里购下其在爱琴海的一个小岛,远不能说这个小岛就成了奥地利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