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银保监会公示了对王培学的处罚内容,并对其处以禁业终身的处罚。
王培学是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原董事长,2017年10月12日变更为刘同彬。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的罚单,在财经网七、八两月的银监会罚单报道中都榜上有名,而且都是当月的罚单重点户,在本月的第一周罚单报道文章《银保监会八月第一周罚单已超2000万贷款问题黑、吉两省仍是重灾区》中,便总结了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的罚单特点,即违反法规项目和条款数量最多。同样,本次对王培学的个人处罚印证了这一点判断。
王培学,对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违规通过“存放同业+委托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投资资管计划并发放委托贷款、违规通过“存放同业+委托投资”方式投资私募基金并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违规利用存放同业款项为他行投资提供担保并签订远期协议受让资管计划收益权、违规通过定期存放同业存款提供质押担保、违规为企业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
对于银行业的违规查处,具体到业务上同业、委外和贷款三项是数月来最为敏感的区域,而作为该行主要负责人的王培学可谓明知故犯,触碰检查痛点。
对其的处理依据也是星罗密布,细数竟有22条之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2014〕11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5号)第三条第四款,《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10〕4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