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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拆迁补偿应让地方人大“作主”

浏览:853 发布时间:2011-01-21 11:46

作者:吴睿鸫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北京晨报》1月20日)

毋庸置疑,国务院此次通过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不但体现了国家尊重民意和审慎立法的诚意,能有效规范政府拆迁行为,而且也体现了国家法治的巨大进步,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纵观新拆迁条例,可谓亮点纷呈。其一,将拆迁改为征收。不仅回避了“拆迁”这个豪无感情色彩的词汇,而且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任何拆迁者不能直接面对被拆迁者,是对以往拆迁制度“质”的革新;其二,新拆迁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今后倘若遇到“钉子户”,至于能不能拔掉、该不该拔掉,开发商说了不算,政府说了也不管事,要靠人民法院来判决。如此以来,被拆迁者要求赔偿时,就有了说话的底气和本钱。

尤其是新拆迁条例中规定的拆迁补偿价不低于市场价,在笔者看来,这应算是该公共政策中最大的亮点,更是最令人期待的,这不仅能有效保障征拆双方间的等价交换,有效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更为重要的是,也能有效避免一些政府的野蛮和流血拆迁。

不过,笔者注意到,新拆迁条例中的拆迁补偿价不低于市场价,仍旧由地方政府来把持。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显然,倘若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特别是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换言之,也就是由地方政府选定,这对于被拆迁者而言,不仅有可能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利益,而且有可演变成侵害他们权利的新道具。正如著名学者叶檀所言:“如果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只不过是在被狮子吞食还是被老虎吞食之间选择,毫无意义。”

至于如何制约地方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权力,我觉得,地方人大有必要站出来“作主”,主持道。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由于征收决定一般会影响到许多方面的利益,而由民选产生的代表最适合反映当地民情,因而地方议会是保护被征收者利益的第一道关口。在这个意义上,议会不仅最适合代表并决定什么是“公共利益”,而且相对于其它政府部门而言最可能制定“公正”的补偿方案。在美国,是否征收和如何补偿的决定经常是由地方议会作出的,这样就极大减少了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

实际上,我们各级地方人大,完全像美国议会那样,为拆迁补偿保驾护航,譬如,市场补偿价如何确定、评估机构如何确保公平、如何防止漫天要价等拆迁补偿问题,在地方人大代表的直接出面和强有力的监督下,搭建一个利益相关方平台,让拆迁人、被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都能得到充分博弈,这不但能减少拆迁补偿违法现象,也能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地方人大,在拆迁补偿实践中,人大代表勇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严重出格的拆迁补偿,要大胆地“否决”,惟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为自己牟利的偏好,从而真正实现拆迁补偿价不低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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