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切实没有任何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才能递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通知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在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并界定,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收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均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同时,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等违法情形且未改正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对发现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企业,环保部门将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分析人士认为,环保部此举将“逼迫”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必须在申请前及时落实整改,否则将直接影响上市(再融资)进程。这意味着,往年“先上市、后整改”的情况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