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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建房源于制度无“绿肺”

浏览:638 发布时间:2011-03-28 09:48

  湖南省森林植物园被长沙人称作“城市的绿肺”,是林业部命名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该园不顾严禁占用绿地的相关法规,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名义,变卖34亩公共绿地建商品房,一期开发以每平方米2520元供植物园职工团购,二期开发拟均价7200元对外销售。房地产公司为此打出了“我的公园我的家,我家住在植物园”的广告(3月26日央视《焦点访谈》)。

  城市公共绿地本属于全体市民,作为公共绿地守护者的植物园管理部门,“近水楼台先得月”,把公共绿地当成了自己的家,当成了为小团体和个人牟利的资源,显然侵犯了公众利益。一座城市的公共“绿肺”资源,被少数人所侵吞和独享,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公共资源私有化的问题暂且不多谈,需要关注的是,在绿地建房的过程中,何以一系列制度会失灵?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也明文规定,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同时规定,占用绿地1公顷,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到长沙市,规定凡是城市内绿地的使用和变更,必须由园林局和规划局联合审批。

  由此来看,从国务院到湖南省再到长沙市,健全的制度体系并没有有效约束长沙市规划局单方面批准森林植物园将绿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行为。在此,一个沉疴积弊的问题再次暴露出来:刚性的法规制度昭昭在案,却被职能部门太极推手一般推到了一旁。或者说,在很多问题上,不是法规制度不健全,而是法规制度缺乏足够的执行力。

  究其根本,是法规制度虽在,而相应的纠错机制和惩处机制却不健全。如果说公共绿地是城市的“绿肺”,那么,配套的纠错机制和惩处机制,就是法规制度的“绿肺”。在纠错机制方面,单靠行政体系内的上级权力对下级权力的纠偏,有时候远远不够,尤其是在事关公共利益的制度执行方面,需要以更开放的姿态吸纳民智和接受公众纠错。

  无论是城市公共绿地规划,还是绿地性质的变更,都是城市整体规划的一部分,都与公众生活休戚相关。根本上说,城市规划需要市民的深度参与,或者说需要以制度的形式,保证市民参与听证、论证的权利。市民的深度参与、主张和表达,恰恰是保证事涉公共利益的法规制度得以落实的保证。湖南森林植物园变卖绿地之所以能违规操作,显然与市民参与的纠错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联。

  而在惩处机制方面,虽然我们相关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并不缺乏,但往往追究无力,或者被相关人员以集体决策等名义推诿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规制度要能够被严谨有力地执行,需要配套的纠错机制和惩处机制予以保障。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涵养法规制度刚性的“绿地”,也是制度执行贯通的“绿肺”。恰恰是制度无“绿肺”,法规制度落地才出现了“肠梗阻”,森林植物园的公共绿地才会在制度监控下变成了商业开发用地。(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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