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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干部廉政准则:领导干部多占住房将被追缴

浏览:640 发布时间:2011-04-07 09:0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实施一年后,近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其中,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明确了追缴措施。

    据悉,中央去年1月颁布实施了《廉政准则》。结合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新要求,形成了新的8个方面52项要求。

    中央纪委负责人士介绍,《廉政准则》印发后立即起草出《实施办法》初稿,并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0年,又在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修改形成了送审稿。2011年2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

    该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首先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

    同时,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比如,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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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监督仍需加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廉政准则》在经过一年的实践和贯彻的基础上出台了实施办法,将原则性的条文规定得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对违规的物质利益进行追缴等具体措施,这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为《廉政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汪玉凯表示,中央以前曾下发了很多文件,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是否会取得实效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汪玉凯称,如果各级政府部门本身对于政策贯彻的动力不强,有抵触情绪的话,那么即使规定本身非常完善,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打折扣。因此,还需要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增加公众的参与,以加强准则的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梁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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