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再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是自2005年以来第四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如果搁置审议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审议的,将被终止审议,也就是成为废案。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的时候“重启”审议,因此有人将这次的审议称为“激活”法律案。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如此曲折的制定过程,可见这部法律制定的难度。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寻找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这部法律的原意是对行政强制的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说。
尽管这部法律仍在审议过程中,但它已经在制约公权力方面起到了推进作用。草案的三审稿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今年1月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约束和赋权是行政强制法的两方面。”莫于川表示。此次审议的草案四审稿在赋权方面也作出了一些规定。莫于川强调,尽管立法中有赋权,但在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之前必须穷尽其他非强制手段,即便一定要采取强制手段,也要以“伤害最小化”为原则。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