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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地方法规昨在厦门实施

浏览:536 发布时间:2011-05-02 12:30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2日讯(本网记者 郑友贤) 5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地方法规,也是厦门完善公共资源配置,避免“权力寻租”现象、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举措。

  所谓公共资源,是指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者管理的下列专有性、公益性资源: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关、事业单位资产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共活动冠名权等应当列入配置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

  根据《条例》规定,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将实行目录管理,采取市场配置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

  同时,《条例》还规定,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或者配置结果有异议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以下8类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未按照规定进行市场配置的;违反规定压低公共资源配置底价的;与市场竞争主体恶意串通或者向市场竞争主体泄密的;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规定将公共资源收益截留、挪用的;不按照规定与中标人、买卖人订立书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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