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对立案、庭审、执行、听证等工作向社会公开,同时裁判文书和法院审判管理、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也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布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情况,并实行“过问案件公开”,把过问案件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纳入诉讼程序之中,以有效防止不当干预的发生。下级法院遵循统一的指导意见,取代各自原有的“内部”文件。
《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统一对外口径,建立法院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接受媒体监督。(责任编辑:朱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