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经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将有助于统筹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规范气象探测活动,推进气象数据应用,更好赋能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
近年来,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气象探测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相关工作的政策措施。但是,实践中仍存在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统筹不足、数据共享共用不够、气象数据价值未充分释放等问题。同时,在全球气候变暖、国内雨带北扩背景下,河北省极端天气多发重发,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风险,也对气象探测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加快推进气象探测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共6章44条,围绕探测设施建设、探测活动管理、数据管理与应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为规范气象探测活动,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为强化行业统筹发展,《条例》加强规划引领,明确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方案,完善陆海空天一体化综合气象探测系统。明确重要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条例》重点强调了“精”和“密”,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农作物主产区、山区、重要河流、沿海区域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加密建设气象探测设施,逐步消除监测盲区。加强多要素自动气象站、气象雷达、地基遥感垂直探测系统等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强化地面探测设施与气象卫星、北斗卫星的系统衔接,提升综合气象探测能力。
“立法过程中,我们注重与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水文管理条例等有机衔接,比如要求在灾害性天气、防汛关键期等重点时段增加气象探测频次等,以精密探测支撑精准预警,为组织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和防灾减灾救灾等提供决策依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副处长刘洋说。
规范气象探测活动,健全探测设施监管制度,也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内容。《条例》明确探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探测并汇交相关资料;支持发展高集成、低成本、轻小型智能气象探测装备,推动研发在机载、车载、船载、穿戴等平台集成搭载的气象探测装备;强化探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设置保护装置和保护标志,加强设备的改造更新和校准;完善探测设施监管制度,加强主管机构对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定期巡查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实时监测和报告备案制度;压实探测设施保护责任,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探测设施。
为充分释放气象数据价值,《条例》要求加强气象探测数据研究分析,开发基于不同场景的气象数据产品,推动气象数据在民生保障、生态保护和农业、交通、能源、海洋、工业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低空经济、金融服务等新质生产力领域融合应用。此外,《条例》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标准共建、互认机制,组织制定气象数据管理等相关标准。
“《条例》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我省气象探测工作迈入了制度化、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也为依法推动全国综合性、全链条气象探测工作的统筹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接下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违法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等行为。”河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闫巨盛说。(通讯员 梅晓 何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