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永兴村四组的农民冯广发,家有承包地及房屋面积三千多平方米,在未接到政府征用农民耕地的公告及各项征收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把他家的电给掐了,说征用耕地是呼兰区政府的行为,土地局正在评估,要求他赶快搬家,不然,第一个整治的就是他。并且声称,如果不搬走还要把他家的祖坟也给扒了,让他一辈子不得好过。就这样冯广发在经常遭到威胁和恐吓的情况下天天提心吊胆忐忑度日。冯广发只想着征用土地如果真的是政府行为,那自己就可以得到正当的补偿。
可是,冯广发等来等去不但没有等来政府的公告,而且自己的耕地也被强占了。过了不久开发商就派他的手下天天找冯广发让其搬家。后来又联手呼兰区政府坼迁办以广告的形式在哈尔滨市公共频道播出,说他家的祖坟没有人认领,要按无坟主给扒了。。。。。。
由此可见,开发商与呼兰区政府机关有关部门之间的暧昧关心系!他们之间到底有多大的利益链条,就不得而知了!直到现在,冯广发耕地没有了,也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行为的征地,应该向被征地农民公告批准的有关内容,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的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2)征地批准文件文号(3)批准的时间(4)批准的用途(5)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6)被征土地的位置(7)被征土地地类(8)被征土地面积(9)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经(10)征地补偿标准(1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进行征收土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征地事宜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而不是和开发商、坼迁办在未公告的情况下,就直接实施征地程序,而不履行公告义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对于没有批准文件 没有依法公告 没有安置方案, 补偿措施为落实的征地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被征地农民享有拒绝违法征地的权利。被征地农民有拒绝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即拒绝履行政令权,该项权利新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4月10日,依据《28号文件》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形式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项再次重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冯广发家世代农民,都是以土地为生。为什么政府为了搞开发就不顾农民的死活?难道呼兰区政府不知道耕地是需要受保护的吗?难道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应该遭到这样的肆意践踏吗?我们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