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人戴备军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12月中旬,被告人戴备军在担任浙江省计经委企业处处长、副主任、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保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1万余元。
2006年至2007年,戴备军在担任浙江省环保局局长期间,在实施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先后以省环境保护局的名义下发文件,强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单位必须使用某公司生产或代理销售的仪器设备。此行为把其他厂家的仪器设备排除在浙江省污染源项目建设市场之外,损害了其他厂商的公平竞争权。同期,被告人戴备军还通过会议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打招呼和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自动连续监测)运营资质发放等方法,帮助该公司垄断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为该公司获取巨额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备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戴备军归案后,主动供述有关部门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责任编辑:朱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