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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栖霞:法官导演狸猫换太子 企业凭空背3900万债务

来源:中国网 浏览:1059 发布时间:2014-08-07 09:04

    【摘要】一次生意场上的不小心,让一个公司凭空背上3900多万的 “借款”。这看似天方夜谭的故事,却在山东烟台栖霞市真实上演了。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对于所谓“借款人”桑美花出示的漏洞百出的证人证言,却让原本清晰明了的案情波折不断,一再重审改判。如今法院久拖不判,致使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置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还背上了莫须有的“巨额债务”。

  核心提示: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其中,个案公正是普遍公正的前提与基础。与此同时,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职业操守、专业技能以及对不公正个案进行救济的及时性、适当性,乃至其所秉持的理念和态度等,也都对社会公众的法治信心产生直接影响。

  离奇案件背后“隐形之手”

  一次生意场上的不小心,让一个公司凭空背上3900多万的 “借款”。这看似天方夜谭的故事,却在山东烟台栖霞市真实上演了。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对于所谓“借款人”桑美花出示的漏洞百出的证人证言,却让原本清晰明了的案情波折不断,一再重审改判。如今法院久拖不判,致使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置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还背上了莫须有的“巨额债务”。

  更为吊诡的是,记者调查发现,在山东烟台栖霞,个别基层法院法官配合相关当事人,在虚假诉讼中居然上演法官明目张胆造假偏袒一方,涉嫌枉法裁判。这无疑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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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陆海置业公司举报材料

  当事方陆海置业在举报材料中称:烟台栖霞市民一庭庭长的刘晓坤,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另行制作了虚假的合议庭研究笔录及案件审理报告,致使审委会做出了错误的意见,导致陆海置业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经过记者的多方了解,2011年5月,因陆海置业欠烟台富邦典当行借款未还,该典当行起诉陆海置业,该案经调解结案并进入执行程序。福山区法院查封陆海置业在栖霞市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并裁定进入拍卖程序。

  期间,范祥程找到陆海置业称,桑美花和栖霞法院刘晓坤关系不一般,可由桑美花与陆海置业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虚构陆海置业向其借款的事实,用以起诉,并申请栖霞法院对陆海置业的两块地进行查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样原来那些想参与竞拍土地的人就因土地存在纠纷不敢参与拍卖事宜,从而就能阻止福山区法院的拍卖程序,为陆海置业自行解决与典当行的债务纠纷争取时间。等到争取时间将那起债务纠纷解决了,再撤回起诉和查封土地申请。事成后,陆海置业栾峰付给桑美花一定酬金。

  据悉,陆海置业依照范祥程的建议,与桑美花在同一天签订一了26份所谓“借款合同”,金额达到3900万元。随后桑美花依照计划起诉陆海置业。桑美花和法院的关系确实起到了作用没交保全金和立案费当日栖霞法院果然查封了陆海置业的两块土地,福山法院拍卖确实没有成功。

  而在桑美花与陆海置业因为“好处费”问题引起纷争,再起诉陆海置业归还所谓的“借款”3900余万元及利息时,栖霞法院民一庭庭长的刘晓坤的身影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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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24日的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刘晓坤偷换合议庭研究笔录、伪造审理报告,假冒主审法官刘旭明在伪造的合议庭研究笔录上签名,以该虚假的合议庭研究笔录、案件审理报告向栖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致使出现严重错判,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并涉嫌犯枉法裁判罪。同时造成了栖霞市政府2010年一号工程无法顺利开展,给陆海置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陆海置业举报材料称。

  在陆海置业给记者提供的相关举报材料中,记者看到两份合议庭笔录内容显著不同。在2011年8月24日的“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中,冯效琳认定被告烟台陆海置业公司确认借原告借款的事实属实,柳程远认为原告诉求主体不当,刘旭明审判长认为本案涉案标的较大,慎重处理期间,由庭里研究决定。刘晓坤认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按审判委员会意见处理。该笔录有三个合议庭成员亲笔签名。而在2012年2月22日“合议庭笔录”(陆海置业认为系虚假笔录)中,刘旭明审判长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两位合议庭成员均同意该意见。此笔录只有刘旭明签名,没有另两个合议庭成员签名。而此笔录中刘旭明签名笔迹与2011年8月24日笔录中签名笔迹也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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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22日合议庭笔录

  据知情人透露,在烟台栖霞市法院审理 (2011)栖民一初字第1275号等案号期间,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是刘旭明,冯效琳,柳程远;其中刘旭明担任主审法官。刘旭明在该案开庭后,与合议庭成员研究了该案,结论是对该案民间借贷认识上有分歧,上报审判委员会裁决,刘旭明如实制作了案件研究笔录、案件审理报告,三个合议庭成员都签字后放入案卷存放。

  “当时作为民一庭庭长的刘晓坤却利用职务之便另行制作了虚假的合议庭研究笔录及案件审理报告,该假笔录内容显示合议庭成员均一致同意该案民间借贷生效,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刘晓坤还在该假的合议庭笔录上伪造了刘旭明的签名,且没有另外两个合议庭成员冯效琳、柳程远的签名,换出了主审法官刘旭明制作的真实合议庭研究笔录。在随后向栖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刘晓坤趁栖霞法院更换院长,法官调整期间,以该假的合议庭笔录向审委会汇报,(在向栖霞法院审委会汇报2011栖民一初字第1275号等10个案件案情的不是审案法官刘旭明,而是由从未参与审理竟连合议庭成员都不是的刘晓坤汇报,极不正常。)致使审委会做出了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错误意见。”举报材料详细描述了其中的细节。

  据陆海置业负责人介绍,其曾亲自询问主审法官刘旭明,刘旭明表示开审委会时我在家等一上午没有通知我。合议庭研究笔录及案件审理报告不是他原来写的那一份,制作格式以及签名笔迹也大相径庭,该2011栖民一初第1275号等10个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均不是经由他写的。相反民一庭庭长刘晓坤不是合议庭成员,却制作了本案的判决书。

  荒诞的证据 难产的判决

  桑美花称其向陆海置业提供的3000万借款是付到陆海置业公司开设于农村信用社的账户,用于陆海置业的注册资金使用。但农村信用社出具证明陆海置业根本没有在农村信用社开设过账户。

  更为蹊跷的是,桑美花提供的与王永军的银行对账单,试图证明其向王永军账户付款的行为就是向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但经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向有关银行调取的银行明细账单发现,王永军个人卡是在没成立陆海置业以前办理的,跟几十人产生多笔小额借贷往来。据审计桑美花与王永军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同样与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无关。据悉,桑美花两次利用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伪证,向法院提交的加盖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的证明材料,经西南政法大学鉴定均系伪造的。桑美花企图以伪造证据胜诉落空。

  对此,有资深法律人士表示,在该案件诉讼中,有关人员无视法律捏造事实,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涉嫌向法庭出具伪证。“伪证的存在,给当庭质证、认证、当庭审判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影响了公正执法,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故此,对有伪证行为的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诉讼的不同阶段和伪证造成的程度,坚决予以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决不姑息。”

  “现栖霞法院拖延不下判决,违反了一审(或重审)必须在6个月内审理完毕的法律规定。桑美花没有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就受理了她的起诉;另在烟台中院及栖霞法院均已查实没有没有交诉讼保全受理费和诉讼保全担保费,没有一分钱借款支付凭证下,法院就把置业公司的土地查封达三年之久。”对于案件的久拖不判,陆海置业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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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问司法公正如何护航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司法与行政区划合一的管理体制。现实中,,在涉及地方官员贪腐窝案、人情案等案件中,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法治的统一,而且严重影响了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全社会的司法信心。如今,栖霞法院发生的这一幕,让人们不禁疑窦丛生!

  一问: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种种迹象表明当事人桑美花和栖霞市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晓坤关系密切,依照相关法律,应当回避。但民一庭庭长刘晓坤不但没有主动申请回避,还深度介入该案,此案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秘密?

  二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栖霞法院既没有作出任何说明,也没有出具上级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的批文。在烟台市中院撤销栖霞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为什么拖延近两年至今悬而不判?

  三问:在多种证据指向民一庭庭长刘晓坤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栖霞法院相关领导是否采取了相关调查措施,是否应该给关注此案的媒体记者或社会大众一个合理解释?

  对此,有专家学者指出,栖霞这个案件正是大环境下的一个缩影,这件案子不仅关系到企业存亡、员工生计,更关系到人民尊严、法律威严!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截至记者发稿时,山东栖霞市有关部门没有给出正面回应。对此,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原标题:山东栖霞:法官导演“狸猫换太子”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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