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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个人赌资少于100元不予处罚

来源:扬子晚报 浏览:540 发布时间:2010-08-21 10:39

  几个麻友相约到棋牌室搓上几圈,难免要来点“利物”调动兴致,方觉玩得过瘾。可“利物”该出多少,才不会被警察追究,这一点,很多牌友心里没底。从往常各地操作来看,对带有娱乐性的赌博行为,有的地方百元以下的“小来来”不管,但在有些地方,达到这个数额肯定要受到处罚,因为,处罚尺度是由民警自由掌握的,各地标准并不一致。

  正因为缺乏硬性统一标准,民警处罚起来不光底气不足,有时还会引发争议:“上次不罚,怎么这次要罚?”“前不久在南京玩一次50元的也没管嘛,怎么回到老家就算违法?”为此,日前,省公安厅发布公告,即日起到8月底,就《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9月上旬举行听证会,制定完善统一执法标准,以依法查禁赌博活动,规范办理赌博违法案件。各市警方可以在这个规定的裁量标准内,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报省厅备案。

  “草案”核心提示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赢取的款物、放贷的款物,都算是赌资。

  ◎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属于赌资,如果无证据证明属于赌资的,不得收缴。

  ◎《草案》把数额是否达到100元,作为一个处罚边界,凡是赌资数额未达到上述低限标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

  ◎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将予以5-15日的拘留。

  四问“赌博量罚”新规

  1 赌博活动中的赌资如何认定?

  作赌注的、换筹码的、网上赌博押金都算

  对赌资的认定,《草案》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赢取的款物、放贷的款物,都算是赌资。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也算赌资。现实生活中,有的赌博在现场并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对于这样的情形,赌博赌资的数额,将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机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草案》提出,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总的赌资金额。

  《草案》明确,民警对查获的赌资,应当立即收缴。如果现场查获的赌资一时无法分清所有人的,可以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收缴。

  当然,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草案》提出应当区别对待,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属于赌资,如果无证据证明属于赌资的,不得收缴。

  2 哪些情形可以减轻或不处罚?

  百元以下不处罚,棋牌室正常经营不处罚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是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二是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这里的“人均赌资”是指,个人赌资无法确定时,按参赌款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的赌资。

  考虑到赌博确有一定娱乐性,《草案》没有一刀切,而是把数额是否达到100元,作为一个处罚边界,凡是赌资数额未达到上述低限标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此外,《草案》规定,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同时,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但是,明知他人赌博的除外。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或不予处罚:一是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二是被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三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的;等等。

  3 哪些情形要给予从重处罚?

  赌资达到一定数额将拘留,公务员参赌重罚

  如果市民参与赌博,达到了《草案》所列的下列情形之一,就要受到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一是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二是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 3000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是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二是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 3000元以上的。

  此外,按照公安部和我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如果市民参与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是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三是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4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怎么处罚?

  一张麻将桌哪怕只赌一次也可罚500元

  除了明确参与赌博的处罚标准,《草案》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也提出了具体的治安处罚裁量标准,主要依据非法获利数额、违法次数,并结合其他法定和酌定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是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不满200元的;二是累计为不满5人次赌博提供条件的。也就是说,专门为赌博提供服务,哪怕是只提供一张麻将桌,这张麻将桌用来赌博只有一次,也可能被罚500元。

  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是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500元以上的;二是为赌博提供条件3次以上的;三是累计为10人次以上赌博提供条件的;四是为赌博活动放贷,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五是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六是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七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还有疑问

  《草案》为什么没提“判刑”处罚?

  市民或许有疑问,赌博不是犯罪吗,怎么《草案》只规定了罚款、拘留的处罚方式,难道对那些开赌场的、聚众赌博的、以赌博为生的,不用“判刑”处罚吗?

  事实上,市民是混淆了“赌博一般违法行为”与“赌博犯罪”的界限。《草案》规范的主要是公民赌博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由治安处罚法来规范,而不是赌博犯罪行为。相比之下,赌博犯罪危害更严重,是由刑法来处罚。

  赌博一般违法行为与赌博罪的界限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很多时候,市民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参与者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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