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中,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检察院)对此案曾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但依然没有正本清源。如今,漫长的10年过去了,天伦公司依然艰难地走在维权之路上。
本刊记者两次到案发地明察暗访,并查阅判决书、抗诉书、鉴定报告、包头市建委文件、著名民法学专家江平等人出具的法律意见等一系列文书,对该案的来龙去脉进行探究。
未被违法强拆前的天伦公司外景
被执行时,天伦一片狼藉
天伦的德国设备被强拆的支离破碎
小纠纷毁了环保大企业
包头市是中国重要的重工业城市,人口数百万,每天的生活垃圾数以百吨计,处理不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2003年年初,由浙江省宁波市杉杉集团、包头环卫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加拿大肥料机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2亿元组建了环境保护、城市垃圾废弃物处理企业——内蒙古包头天伦环保产业公司。
自2003年投产后,天伦公司每天处理500吨生活垃圾,变废为宝,生产出优质有机肥,解决了200多工人就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天伦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处理垃圾的高科技环保企业。然而,正当2006年该企业信心满满地筹建第二期生产线时,青乌公司找上门来,一场普通的建筑工程纠纷毁了这家前景无限的环保企业,使天伦公司陷入长达10年的诉累之中。
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前后矛盾
2003年,天伦公司与青乌公司因为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签订的原安装合同是900万元,由于增项,天伦公司已付给青乌公司1500万元。但青乌公司认为总价应为2500万元,天伦公司还欠自己1000万元,并执意讨要这笔钱款。当初,天伦公司并没太在意,认为在民事、商业活动中有点儿纠纷很正常,就算双方协商不成,还有公平的法律来解决。
没想到几经周折,到了2006年,包头市仲裁委作出仲裁,出具仲裁书要求天伦公司再付给青乌公司1030万元。天伦公司认为,对于争议钱款既没审计也没决算报告,仲裁委出具这样的仲裁书太离谱,对此无法接受。于是,天伦公司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仲裁书。
此诉求得到了包头中院的支持,撤销了仲裁委的仲裁书。
青乌公司接到法院裁定后,也向包头中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伦公司价值1153万元的办公楼及厂房进行财产保全,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且,包头中院作出(2007)包民初字第30号判决书认为:“市建委的裁决意见虽然属于行政意见,不宜直接作为仲裁部门的仲裁依据,本院也对包头市仲裁委员会以市建委的裁定意见为依据所作的裁定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但本院对于原告申请本院调查取证的中鹿造价公司关于双方争议工程造价的审计结论应予确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030万元。”
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依法抗诉
从前文的判词中可以看出,包头中院作出判决所采信的唯一证据竟是“中鹿公司”的“审计”,而非“鉴定报告”。天伦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依法向法律监督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抗诉申请,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内蒙古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后经审查,该抗诉意见得到了支持。
内蒙古检察院在抗诉中指出——
我院经审查认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包民初四字第30号判决以中鹿公司没有明确鉴定结论的说明作为依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本案中天伦公司与青乌公司因对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就项目的工程审计及工程尾款等问题形成联合会议纪要,约定共同委托中鹿公司对整个项目进行审计。因天伦公司与青乌公司对中鹿公司初审值有争议部分达不成一致意见,市建委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未果,市建委做出《关于包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结算争议的裁决意见》,中鹿公司自始至终未出具鉴定书。在诉讼中,中鹿公诉出具《关于包头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结算争议报告未出具的几个说明》,“双方因对审核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有争议,后经市建委多次开会协调,最终的审定结果为:25447614元(工程款总造价)”。
以上事实表明,中鹿公司作为诉争双方共同委托的中介鉴定部门,没有独立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复写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中鹿公司《关于包头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结算报告未出具的说明》没有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不具有鉴定结论的性质,不应作为双方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中鹿公司的说明作为双方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该抗诉的时间是2008年,一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维持了包头中院的判决,天伦公司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指令再审
2009年年初,天伦公司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得到了支持。最高院将此案发回内蒙古高院,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原判决。但内蒙古高院依旧维持了原判。而且,原审法院包头中院执行局对最高院的裁定置若罔闻,继续强制执行,四次进入天伦公司,用铁锯将价值7200万元的德国进口设备锯断,当废铜烂铁卖掉。
为此,天伦公司员工愤怒地集体维权,要求铲除干预司法公正的黑手。天伦公司的负责人彭林秀闻讯后带领公司高管立即把员工劝回,因为他相信法律,也相信可以依法挽回公道。此后,天伦公司继续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诉自己的冤屈。
天伦工人走上街头
根据本案的焦点,内蒙古高院委托内蒙古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对天伦公司与青乌公司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进行评估。2010年年底,得出结论:天伦应付青乌公司总工程款18,306,981元,比青乌公司主张的2500万元少了近700万元,比天伦公司坚持的1500万元多了300余万元。但尽管如此,天伦公司表示可以接受这个鉴定报告。可案件还是毫无进展。于是,天伦公司再次向最高院申诉。
2013年12月18日,最高院再次下达(2013)民监字第152号裁定书: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天伦公司上上下下的员工都兴奋不已,他们以为这次肯定没问题了。但他们没想到,2004年,内蒙古高院竟然没有采信自己委托的普信造价公司所做的鉴定报告,下达了(2014)内民再二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依然维持原判。
该判决书在结尾处有这样的表述:“关于普信造价公司的鉴定结论,因鉴定报告的内容存在鉴定资料不全面、不客观,因而结论缺项不完整,鉴定程序存在缺陷,原再审判决不予采信。”
更令人吃惊的是,天伦公司价值上亿的厂房和土地竟被包头某法院以174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青乌公司。在采访中,天伦公司的一位高管沉痛地对记者说:“这个案子的复杂程度一言难尽,就算按照法院判决认定我们天伦公司尚欠青乌1000余万元,也不能强行拍卖我们价值上亿元的财产啊!这直接导致200多名工人下岗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只能拍卖三次。但天伦公司却被拍卖了四次。在第三次拍卖给山西企业后,本案有关人又从山西企业买回。第四次拍卖给了青乌公司。
至此,一家市值上亿元的环保企业仅因1000万元的诉争被通过一系列“运作”而落户青乌公司。
法学专家对两个关键证据的看法
本案中,包头中院和内蒙古高院的意见都是采信了中鹿公司的审计作出了判决。与之相反,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这一证据是持否定意见的,所以他们才依法抗诉。
中鹿公司自己也申明其是在包头市建委的“协调”下才作出审计。由此看出,审计结论无法确定是中鹿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形式要件与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最高院才两次裁定发回,指令重审,并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是,到目前为止,内蒙古两级人民法院依然维持自己的判决,对最高院的裁定不理不睬。
早在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对此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此意见书由中国著名民法学专家江平先生领衔所作,在结尾部分有这样一段表述:“工程价款的结算,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获得当事人的一致意见;如有异议,当事人双方应该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或者纠纷程序办理。中鹿公司的测算结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造价咨询公司应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的要求,也未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签章与一致意见,应属于公司内部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垃圾处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同时,中鹿公司的测算结论与普信公司的《鉴定报告》在逻辑上是平行关系,而非互为否定关系,不能通过否定普信公司《鉴定结论》的效力而证成中鹿公司测算结论具有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效力。”
现在,天伦公司依然在坚持向中纪委、中纪委巡视组、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反映问题。彭林秀激动地说:“维权之路不是一般的曲折、艰难。但我们始终相信法律。何况,现在习主席领导全国党、政、司法机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反腐无盲区、零容忍、全覆盖,老虎苍蝇一起打,法治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是非不能颠倒。相信总有一天,我们天伦公司能申诉成功!”说话时,他不时握紧了拳头,目光中透露着坚毅。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6年6月上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