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保护民企财产权益。这让民营企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左安一合法权益遭侵害的问题为何还得不到解决?
民营企业家左安一
经过采访相关人物,研读诉讼相关文件和其它媒体报道,本案的来龙去脉、性质和背后动因,渐渐变得清晰。
惊天冤案,终得昭雪
本案,需要从发生在黑龙江省的那起冤案说起。
左安一是我国最早留学归国、下海创业的民营企业家之一。因赶上了改革开放的好时光,到上世纪末,他在美国、哈尔滨、北京等地已有多家天圆公司。
早在1996年,左安一就带领天圆公司进军北京地产业。2002年9月,正当天圆公司在北京的几个房地产项目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一起人造假案从天而降,左安一因假案被判无期徒刑。当时,左安一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对《假案是怎么造出来的》进行曝光后,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时任黑龙江省委书记宋法棠分别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公正,不能冤枉无辜。
遭受了近五年冤狱的生死煎熬,法制进步的阳光终于照到左安一的身上:2007年9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左安一无罪,并获得哈尔滨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赔偿。
冤案造成的损失
在蒙冤期间,左安一在北京紧临北二环中华龙脉两侧的天圆广场项目被北京国土局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在北京CBD的元泰国际大厦(现在的博瑞大厦)夭折,公司近40亿元资产灭失并遭受了无辜破产的悲剧。
冤案丧失的权益恢复
冤案昭雪后,左安一依法申请恢复因冤案丧失的北京天圆广场项目开发建设权益。 2010年8月,北京市召开了有公、检、法、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决定恢复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权益,并将天圆广场项目以同样协议方式置换成天圆祥泰项目。
按政府文件要求,天圆祥泰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1.93亿元并取得了项目开发建设的所有政府批文和许可证。2016年10月10日,天圆祥泰大厦完成了开发建设。如今,天圆祥泰大厦已经巍然屹立在新兴的奥林匹克商务区,成为京城标志性建筑之一。
合法权益再遭侵害
2017年3月,天圆祥泰公司在符合法规要求条件下,向北京规自委申请办理天圆祥泰大厦房产证相关手续时,被告知暂时不能办理。
左安一告诉记者,2018年1月10日,左安一找北京规自委副主任王玮了解不能办理的原因,王玮说:天圆项目恢复过程中因有周某批示,导致违规审批,需按招拍挂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此,左安一当场给王玮进行了说明:
“从道理上讲:周某结党营私、贪污腐败,应受法律制裁。但我与周及其亲属、部下任何人都不认识,连个电话号码都没有。周是在法学专家为我呼吁信上批示的,如果我在恢复权益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我愿无条件将天圆祥泰大厦交给国家所有。”
“而且,在我恢复权益期间,国家信访局也两次给北京市政府致函;《人民日报》内参报道;人大代表联名为我呼吁;这期间虽有周的批示,但批示后,权益也没有得到恢复。时任北京市国土局魏成林局长告诉我,恢复你因冤案丧失的权益必须有黑龙江高级法院出具司法意见函。为此,我历经10多个月时间上访,2010年7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出具了司法意见函。2010年8月,北京市委召集市高级法院、国土、规划等部门开会研究后,依法恢复了我因冤案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权益。”
王玮听完左安一的陈述后说:“你说的这些情况我不太了解,我会向上级汇报”。
2018年3月9日,左安一再次找王玮沟通情况,这次王玮避开了上次说的理由,但提出了让天圆公司以招拍挂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新理由。王玮对左安一说:“你的冤案是哈尔滨司法机关造成的,北京没有义务为你恢复蒙冤期间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原有权益,北京恢复你的权益做错了,所以天圆祥泰公司要以招拍挂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
关于这些“新”理由,著名法学专家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早有专家论证意见:根据国家《宪法》,因司法错案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有三种方式,支付现金、返还财物、恢复权益原状。就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权益,国家应该予以恢复。虽然左安一的冤案是哈尔滨司法机关造成的,但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权益在北京。根据《国家赔偿法》,任何国家机关,只要是国家为实现“恢复原状”责任有需要的,都有责任恢复受害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北京市政府恢复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北京天圆广场项目权益是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
天圆祥泰大厦
左安一蒙冤时还没有招拍挂的法规,国家至今也没有修改法律,没有让过去协议出让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都要以招拍挂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而且,北京规自委至今也没有出示任何让天圆公司以招拍挂方式补交出让金的行政文件,北京市政府更没有撤销批准天圆公司协议方式开发项目的政府文件,北京规自委没有理由让左安一以招拍挂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
尽管北京市政府当年恢复左安一因蒙冤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原有权益有法可依,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天圆祥泰大厦房产证相关手续仍被搁置办理。
无奈的“民告官”
由于天圆公司房产证相关手续被无辜搁置,已造成天圆公司业务全部瘫痪,公司一年白白承担52亿银行贷款的利息近5亿元,由于工商注册停办,天圆祥泰大厦新租户无法进驻,造成每年房租损失约3亿元,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没有房产证办理抵押贷款,造成天圆祥泰公司无法偿还已经到期的银行贷款,银行已准备对天圆祥泰大厦查封、拍卖。左安一和天圆公司已陷入无辜破产绝境。
迫于无奈,2018年7月11日,天圆祥泰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规自委的违法行政行为。然而,西城法院在立案五个月时间之后竟然没有开庭审理就以“原告天圆祥泰公司和被告市规自委的相关争议没有解决,故当前天圆祥泰公司起诉被告北京规自委履行法定职责尚不具备基本的事实根据”为由驳回起诉。
专家视点
为了正确理解这份裁定书,左安一委托律师邀请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锡锌等七位中国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对裁定书进行了论证。
专家们认为:天圆祥泰公司提起的要求北京规自委履行“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实测面积变更(办理房产证前的手续)”行政许可法定职责的起诉,天圆祥泰公司与北京规自委的所谓争议本身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一旦涉及到事实认定问题,法院必须开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查明争议的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法院才能对争议内容的谁是谁非予以认定。如果法院拒绝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争议就无法得到法院的审查甄别,这将造成天圆祥泰公司的权利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救济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北京规自委从未有文字说明存在什么争议,西城法院更未开庭审理这一争议。而且,北京规自委在其答辩状中也承认,“经审查,本案原告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既然符合法定形式,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北京规自委理应依法办理天圆祥泰公司申请的房产证相关手续。
从五年无期徒刑冤狱到冤案昭雪后权益恢复,左安一案件曾被中国商界、法学界和新闻媒体评价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进步的标志性案例。如今,左安一重新站起来之后,却因合法权益被侵害再次陷入破产危机。
左安一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已关系到民营企业家们对自身合法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信念。
据悉,左安一不服该裁定,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 郑义)
相关链接:《民主与法制》发表的《莫让民营企业无辜破产悲剧重演——一个民营企业家再遭劫难的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