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周巷镇安全村方陈湾的碎石厂关闭。碎石厂开办期间,产生大量的碎石屑就近堆压在安全村方陈湾农民耕地上,总面积达100余亩。自2008年至2016年6月生产期间,安全碎石厂就占压安全村方陈湾农民耕地每年给予赔偿。2016年6月安全碎石厂关闭后,方陈湾村民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希望能够运走这些固体垃圾,但一直无人处理。
两年多时间里,村民四处碰壁。苦于一百余亩耕地被占压,村民无田可种,方陈湾村民决定开展自救活动,恢复耕地、恢复生产。2018年12月,孝昌县周巷镇安全村方陈湾村民召开村小组大会,决定将占压在方陈湾耕地上的碎石屑卖给有能力将其变废为宝的人士,获300多村民全票通过,每家每户代表签字按手印。方陈湾组长陈某、老支书陈某等找到汤某,汤某表示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我才会来做复垦这个事。在安全村方陈湾村民大会前、大会期间,方陈湾村民均找过安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某,希望他能到现场作证,但何某表示“既不支持你们的行为也不反对你们的行为,我就装作不知道的”。安全村方陈湾村民大会后,安全村党支部会议上,有党员提出安全村方陈湾碎石屑的处理问题,党支部书记表示“你们爱怎么搞怎么搞”。
2019年4月24日,周巷镇安全村民委员会一纸诉状将村民和复垦人士汤某告上法院,孝昌县人民法院立案,采用了简易程序。
疑问一:一百余亩耕地被占压,政府是否涉嫌不作为?
碎石厂关闭后,一百余亩耕地被固体废物占压,村民无田可耕种,多次找过镇政府,却一直无人处理。土地乃民之本,政府是否涉嫌不作为?
疑问二:时隔两年多,政府介入,是否涉嫌与民争利?
碎石厂关闭时,其就近堆压的固体废物几乎分文不值,运走将耗大量人力物力,这是否是镇政府不愿意帮助村民复垦的原因?两年后,这些固体废物有了一定的市场需求,有利可图了,此时镇政府在背后介入争夺所有权,是否涉嫌与民争利?
疑问三: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019年7月8日,汤某方与安全村民委员会(现双峰村民委员会)何某联系,表示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协商能解决也能达到诉讼之目的,希望能够坐下来一起协商。何某表示自己是基层组织,没有任何决定权,只是执行者,一切听党委政府的。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疑问四:村小组是否有自我救济的权利?
村小组全体村民的耕地被固体废物占压数年之久,在寻求村委会、镇政府无果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采取自我救济、恢复耕地、实现有田可耕种的权利?
疑问五:法官拖延办案是否有黑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法院受理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后,自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12月18日裁定撤诉,耗时近8个月。在此期间,无任何一次开庭,无任何一次组织调解。
疑问六:镇政府介入他人民事诉讼,是否有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律师多次催法官开庭,法官一直表示尽量调解,表示会和周巷镇政府沟通。法官助理让律师提要求,律师表示要提也是对原告提,法官助理反驳“你还不知道谁在搞你吧”。再结合原告负责人何某的谈话,是否意味着原告的背后真实身份是镇政府?镇政府借村民委员会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疑问七:原告是否涉嫌恶意诉讼?
原告以周巷镇安全村民委员会的主体提起诉讼,而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因政策调整周巷镇安全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周巷镇双峰村民委员会,原告主体不适格。但是在近8个月的时间里,原告拒不变更主体。2019年12月18日,在耗费近8个月后,原告撤诉。但是在2019年12月24日,前原告扭头就以周巷镇双峰村民委员会的主体提请保全申请,孝昌县人民法院也作出了查封标的物的保全裁定。
疑问八:法院是否参与作假?
2019年12月24日、25日,被告代理律师联系法官助理,为什么原告已经撤诉了还不解除保全,法官助理回复将尽快解除保全,将催对方提交解除保全的资料,如果对方还不提交的话,法官将依职权解除保全。但是在2019年12月24日法院根据周巷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作出了对同一标的物查封的裁定。如果之前的保全裁定还没有解除,那这一新的裁定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之规定。不知是法院意识到这一问题还是如何,在2019年12月30日,原告代理律师收到一份邮政快递,快递单号1048787325793,快递单邮戳显示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快递里面是一份解除该标的物保全的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19年12月24日。但是通过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到该邮政快递于2019年12月27日16:19分才被揽收员收件,难道是邮政3天前盖邮戳、3天后来取件?
原文来源:http://www.hbpay.cn/a/shishiguancha/2020/0103/51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