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企业的拆迁补偿款?
——大连经济开发区盛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投诉问题的调查
(文/张祥)中石油大连至沈阳的天然气管道工程,是“气化辽宁”的骨架型基础工程。2010年,正值天然气管道施工期间,为了确保工程进度的正常进行,中石油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和物力,对管道施工沿线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动迁。然而,时至今日,三年过去了,大连经济开发区盛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却没有得到任何让地和拆迁补偿。而且,由于院内地下敷设了天然气管道,为了避免安全隐患,公司不得已停止了所有的生产活动,形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近日,本报记者接到大连经济开发区盛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专程赴大连市金州区,对企业让地和拆迁补偿款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一、承诺的拆迁补偿缘何落空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大连经济开发区盛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西邻疏港公路,东部是一条铁路,空荡的院子里荒草丛生,一派破败的景象,可见企业停工停产已经很久了。据公司负责人刘盛安介绍,盛运公司占地为1.3万平米,土地性质为仓储用地,曾经拥有职工300人,年产值5000多万元,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刘盛安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土地出让的终止日期2055年7月10日。这一切表明,盛运公司所占地非临时用地。
公司院子中靠近铁路的一侧的荒草中,南北走向间隔立了几块中石油的管道标志,说明天然气管道就在下面了。刘盛安指着院子里的龙门吊对记者说,中石油管道的中心线距离我场地龙门吊和铆焊加工车间仅3到4米,龙门吊倒了砸在管道上怎么办?铆焊加工车间如果投入生产的话难免会产生火花,如果天然气管道漏气怎么办?那岂不会酿成一场大的灾难?难怪刘盛安要把企业所有的生产要全部停下来,这也是不得已的事情。刘盛安所说的安全隐患不止这些。在现场,记者看到,公司院子的北边靠近疏港路旁就有一个大型加油站,加油车辆往来不断。而这个加油站距离中石油管道非常近。
刘盛安带着记者在踏着草丛一边走一边介绍说,2010年7月,中石油方代表、中石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高文忠来公司接洽,告知中石油大连至沈阳的天然气管道马上要施工了,其中新港至松岚段管道要经过我公司地块,需要同时穿越公司铆焊加工区和场地上正在建设的公司新办公综合楼、保安公司办公楼和仓库。高文忠经理要求公司停止所有相关作业,并表示所有损失由中石油赔付。天然气管道工程是是惠及民生的大工程,为此,按照高文忠经理的吩咐,我将场地内的龙门吊停工,将铆焊车间加工区的所有加工业务全部停业,把与其他单位的合作项目也相继取消了。
记者问刘盛安,当时中石油方面有没有与公司签订土地以及其他补偿协议。刘盛安说,当时高文忠经理只是要求企业先停工,口头上承诺补偿。2011年9月,工程施工至我们公司附近。我们对停工以来已投入成本和在建工程停工损失、铆焊加工区停工损失、场地占用费等各项损失进行统计,做了5500余万元的损失预算报给高文忠经理,他将我方预算报回中石油方。2011年11月,时任海青岛街道办主任的姜成国率城管和施工队,来公司拆迁施工,我们全力配合,使得天然气管道如期穿越公司地块。之后,我找到高文忠经理,协商补偿款事宜。高文忠经理说,补偿款早已批复并拨给海青岛街道办。我去找海青岛街道办追问补偿款的事情,可对方说没有这回事。2012年5月,我委托律师向海青岛街道办事处发函,调查征地补偿款情况。6月8日,海青岛街道办做出答复称:“我街道办事处目前未与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任何企业及个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街道办事处至今未收到中石油因该建设项目而拨付给企业及个人的征收补偿款。”
刘盛安表示,补偿款不到位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利益纠葛。2011年10月,街道办主任姜成国等人曾找到我,让我抬高所提出的赔偿金额。姜成国提出,将5500多万的赔偿增至9200多万元,多出来的3700多万元,由街道办负责向中石油结算,多算的部分街道办参与分成,我当即拒绝了。后来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姜成国等人私下和盛运公司当时的副经理刘乃贵、会计王丽等达成协议,滥用公司公章等,伪造委托书,套取了本属于盛运公司的赔偿款。而且,当时负责管道施工的辽宁省盘锦市辽河一建工程公司一名姓付的财务人员也曾说过,松岚段工程被征用土地的也不止一家,补偿款早已经拨付到位。至于盛运公司,是有人拿着刘盛安的委托书签的约。
二、事件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在盛运公司办公司查阅刘盛安提供的资料时记者注意到,因盛运公司让地拆迁的补偿款问题在当地影响很大,早在2013年4月,就有相关媒体就此事进行过采访。金州新区党工委曾批示,请纪工委展开调查。金州新区纪工委成立了专门案件调查组展开调查取证,并于4月10日形成调查报告。他们的调查结果是,中石油方和盛运公司“双方关于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工程无法施工,后中石油公司上报金州新区管委会,经领导批示,由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街道具体解决落实。2011年11月10日、11日,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联合大连金源勘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两次到盛运公司厂区内进行测绘,发现盛运公司超过用地红线,违法构筑栅栏。对此,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向盛运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拆除,回到红线内构筑。11月14日,盛运公司栅栏已回到占地红线内。因此,中石油公司无需征用盛运公司土地便可正常施工,盛运公司与中石油公司之间也不存在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款的问题”。
对于记者根据查阅资料提出的问题,刘盛安介绍说,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2011年11月初,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大队长赵刚带领4人来到我公司,说我公司栅栏越出土地红线,责令将栅栏挪回红线位置,我公司马上撤回了栅栏。2011年11月10日,时任海青岛街道主任姜成国带领施工承包商周总和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大队长赵刚来做我的工作,让我让让步,问我的赔偿价格底数是多少?我告诉他们说,我报的是预算,由中石油去审合,预算不是我订的,是按国家制定的标准定额。第二天,赵刚大队长就带着测量队来进行现场测量。赵刚告诉我说,因我的报价太高,中石油变更了设计方案,不占我的土地红线了。同时说,现在周总承包了这段工程,请我们支持,并向我们保证补偿问题由姜主任出面解决。当时我表示愿与中石油联系一下,主动做些让步,请中石油不要改变管道线路,因为更改后会对施工带来不方便。我的态度是中石油如何在我公司场地穿越都不需要街道调解,只要中石油的业主直接和我们谈就行。但姜主任告知我方不必跟中石油取得联系。后来周总又做工作说,现在的施工图已不占用我公司面积,管道铺好后将对我公司无任何影响,同时也表示前期由于中石油方面原因导致我公司停工的损失,将由姜主任出面协调解决。既然不占用我公司场地面积,并且三番五次地表示由姜主任出面协调,我当然没有意见。2011年11月12日,施工队伍在我方的配合下三天时间就将管道铺好。然而,没有想到的是,之后找姜主任联系前期赔偿的问题,他却对此不理不问了。
为了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调查,9月13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动迁的重要当事人之一的街道办主任姜成国早在2011年12月,已因在顺风里小区搬迁问题上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处理不当,被免去街道办主任职务。现任的街道办主任因开会未能谋面。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王立江的安排下,我们对城管科的梁群喜科长进行了采访。
梁群喜科长对记者说,中石油大连至沈阳的天然气管道工程动迁当时是个重大的事情。中石油为此事曾找大连市政府,在市政府的要求下,大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怡召开了一个协调会,要求工程涉及到哪个街道,由哪个街道配合协调。盛运公司的事情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直接介入的,我们街道城管科没去,现场的情况不是太了解。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安排人进行了专业测绘,测得结果是盛运公司所占土地越过了红线,这样中石油的天然气管道从他的红线外穿过,哪里还存在补偿款的问题?而且,行政执法局执法会履行相关手续,这些在区行政执法局应该能够查到。
当记者问及相关补偿款是否拨到了街道而没有给盛运公司时,梁群喜科长表示,这个绝无可能。中石油天然气管道是从盛运公司土地红线外穿过,没有占用他们的土地怎么可能给补偿?办公室主任王立江也表示,这个事情是不可能的,而且刘盛安的姐姐以前就在街道工作,现在已近退休了,如果有补偿能不给他吗?从海青岛街道办事处出来后,记者直接去了区行政执法局。
金州区行政执法局综合处的郭处长听明白记者的来意后说,2011年11月1日,我们行政执法局刚刚整合,人事各方面变动也较大。记者提出见一下原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大队长赵刚时,郭处长说,赵刚现在另一个部门工作,这会不在。为了配合采访,郭处长将执法大队的籍队长和南队长请过来介绍情况,但籍、南两位队长对情况也不是十分了解,于是郭处长便安排工作人员把当时执法的材料拿了过来。在卷宗中,记者看到一些当时拍摄的照片,其中包括2011年11月9日、10日、11日赵刚队长三次与与刘盛安洽谈天然气管道工程的照片,以及2011年11月11日,刘盛安经理在通知书上签字的照片。同时,卷宗里还有两张盖有公章的执法文书,其中一张是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收件栏中签有刘盛安的名字,时间为2011年11月11日。另一张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事由是超越红线构筑栅栏一事,责令立即拆除,当事人签字同样为刘盛安,时间为2011年11月11日。
由此看来,刘盛安对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在自己土地红线外穿过的事实是认可的。他之所以矢志不移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因为施工前,中石油方代表、中石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高文忠要求盛运公司停止所有相关作业,并表示所有损失由中石油赔付。中石油方面因对刘盛安报出的5500余万元的损失预算感觉较高,临时决定调整施工线路。可是不管怎么调整,盛运公司从2010年7月开始停工一直到2011年11月天然气管道改线,这一事实是不能改变的,应该享有前期的拆迁及停工补偿。刘盛安最终听从原海青岛街道办主任姜成国与中石油进行调解,但姜成国事后始终未予调解,使让地拆迁补偿款问题被长期搁置。动迁工作是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尊重客观事实,简单的以红线论之,以偏概全地处理问题不是科学的态度,也不利于问题的合理解决,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管线安全理应企业独自承担?
天然气管道施工完成后,因天然气管道是紧贴着盛运公司的土地红线穿越过去的,安全距离太近,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生产。刘盛安对记者说,工程完工后我曾多次请中石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变更方案图纸,而管道施工负责人周总自称为中石油方代表,却迟迟不给图纸。在我多次请求后,周总才给了一张没有任何相关人员签字,也没有加盖中石油印章的图纸。出于安全的考虑,2012年8月,我们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公司院内约163米的管道进行了安全检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调查结果显示,这段大连液化天然气管道位于盛运公司院内,管道敷设于荒草丛中。本条管道共测量埋深8个点,埋深范围为1.56~2.25米,最浅埋深位于院内北围墙栅栏南边一坑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检测结论提示:该管段存在重物直接占压、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有其他建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必须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埋地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盛运公司院内的管道铺设,显然并没有遵循本该遵循的原则。刘盛安说,如果因企业进行生产作业造成天然气管道受损,不仅会使大连至沈阳的输气管道瘫痪,同时大火将引起附近加油站的连环爆炸,给当地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自今为止,这个问题没有引起中石油和海青岛街道丝毫重视,这是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吗?难道非要企业以停工停产为代价来承担吗?企业的生存以及因停工造成的巨大损失又有谁来负责呢?
记者整理相关新闻信息时注意到,近年来大连当地发生多次燃油或燃气爆炸的重大事故。2010年7月16日,石油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一储油罐输油管线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据估算,有1500吨原油进入海洋。2010年10月24日,大连新港码头油库“7·16“爆炸事故现场拆除曾着火油罐时,引燃罐体内残留原油,再次发生火情。3人在火灾中遇难。2011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厂区内1000万吨常减压蒸馏装置换热器泄漏着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875号柴油罐发生火灾,该罐储存柴油约800吨。未造成人员伤亡。2013年6月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事故频发,大连可谓真是“火” 了。
刘盛安从2010年7月就将企业停了下来,及至2011年11月天然气管道施工后,因安全问题企业再也没能投入生产。以停产来保安全,以牺牲自我来换取社会安宁,是刘盛安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行为。中石油以及海青岛街道对这钟高尚的精神不但不与予褒奖,反而对前期的补偿款问题置之不理,于情于理恐怕很难说的过去。据了解,目前刘盛安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已诉诸法律,司法机关也已经开始介入调查。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盛运公司的补偿款问题会真相大白,同时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也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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