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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积极对待姚醒龙申诉案,新闻网络为吕梁市院赞不绝口

浏览:3218 发布时间:2019-12-16 09:49

《澳门法治报》社编辑部:

首先,万分感谢贵报数年来对姚醒龙案的持续关注与监督,加之腾讯、搜狐等网络媒体的系列报道,终于引起了山西有关省市县领导的重视,使我们家的财产损失得到了赔偿!尤其要感谢交口县公安局主管信访的李副局长,和交口县康城镇党委韩书记,还有吕梁市驻京办主任等贵人。他们在了解我们家被强拆、毁祖坟、数次殴打我儿子姚醒龙(法医鉴定为二级轻伤),两次砸毁车辆、裱画店等等后,主持调解,终于在去年底达成三份调解协议,不仅赔偿500万元财产损失,而且,法院也对打伤我儿子、儿媳、女婿砸毁车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80万元(犯罪分子陈某被判刑7个月)。

也就是说,已有了这四份和解书,但我儿子姚醒龙还在服刑。因为当年交口县桃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公司)与交口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报案称“姚醒龙敲诈勒索、诈骗、职务侵占”,共判刑6年零6个月。

吕梁市积极对待姚醒龙申诉案,新闻网络为吕梁市院赞不绝口

姚醒龙完全是冤枉的。

2019年10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在北京举行姚醒龙案专家论证会。参会专家高明喧和曾在最高检、最高法公诉、审判岗位上担任过要职的几位知名学者一致认为姚醒龙无罪,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并指出桃花公司和金龙公司“侵犯了姚醒龙生命健康权、财产等宪法权利。”

尽管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10月11日派检察官到监狱里提审了姚醒龙,我们老两口终于觉得有希望了,但还是觉得太漫长了,我儿子已经被关押了3年了,我们年过七旬的老人盼儿子释放望穿欲穿,痛苦焦虑,双耳失聪,整夜失眠,担心临死前看不上儿子一眼,年轻的儿媳妇含辛茹苦哺育年幼的孩子,孙子在学校被人歧视,郁郁寡欢,严重影响了身心健康。

但强拆的矿主,被吕梁市委通报违法占用矿界土地2627亩;越界非法占用土地937亩,违法生产矿石96.3万吨,已经严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盗采国家资源罪,证据确实、充分,且数额特别巨大,但数年之后的今年才被处理,在公安阶段就办理了取保候审,自由自在。

所以,我们姚家觉得十分不公平,为此再次向贵报反映我家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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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占地,姚醒龙与另一位农妇被打伤

早在2011年6月,因不同意占地的姚醒龙(与另一位农妇张红珍)就惨遭毒打。

原来,姚醒龙与张连文(村民组长)都不同意金龙公司租地,但金龙公司在没有与我们姚家与张家达成租地的协议,就强行开采了,其中占了姚家20余亩耕地,我们不服,因此得罪了金龙公司。

这年6月的一天中午,姚醒龙骑电动车载着张红珍去打字店打印上访材料,返回途中,就在在自家门口,被金龙公司的两个凶手手持铁锹、棍棒在光天华日之下,大打出手,致使姚醒龙头部被手持棍棒的凶手当场打倒,将姚醒龙头部打成一寸多长口子,鲜血直流;手持铁锹的歹徒将张红珍的脸部狠劈一锹,致使血流如注,左眼下部至今留一寸的伤疤。

姚、张二受害人包扎后,前往交口县水头派出所报案,只是做了笔录,没做处理。因此,姚、张就去各级相关部门维权,最后,金龙公司赔偿54万元。姚醒龙获得20万,张红珍获赔34万元,两凶手至今毫发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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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采矿毁坏姚家100余座祖坟

2013年,在没有通知我们姚家人的情况下,就用挖掘机毁坏祖坟100余座,200多具尸骨被暴尸荒野达半年之久。这种为富不仁、大逆不道的行径激起了姚氏后人的强烈不满,包括姚醒龙在内50余人到乡、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维权。

后来,在政府的干预下,金龙公司按人头给了一定数量的赔偿。现在姚氏先人的尸骨不分男女老少草草掩埋在一个土坑里,甚至还能在旷野上发现裸露的尸骨。而且,姚家后人祭祀祖先时,还得经过该公司的保安批准,甚至有保安跟在后面,使姚家人觉得愧对祖先,又无可奈何,倍感屈辱。

强拆12孔窑洞,所有家产被黄土深埋

2015年5月27日,是我们姚家最耻辱的一天,刻骨铭心。因为当天,我俩刚刚离开窑洞两个小时,几代姚家人居住了上百年的12孔窑洞被桃花公司的数台挖掘机夷为平地,一片狼藉。我们惊呆了,以为是噩梦,根本不相信这是真的!

也是从这一刻,才体味到什么是祸从天降,灭顶之灾。

毁家当日穷。家里的衣服、存折、现金、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品全部埋在厚厚的黄土中;我(姚池)平生喜欢书画艺术,当年曾经考入山西大学美术系,体检时,因是色盲,而改变了命运。但在为中学执教生涯中,我从没有放弃对书法艺术的追求,临池不辍,成为山西省临汾市书法家协会会员。收藏了许多上乘的书画作品,那是我毕生的心血,结果被无法无天的挖掘机毁于一旦,我多年上山背回许多根雕的原材料(树根,有的已是半成品),也全部被深埋;祖传的雕刻本古医书、佛经、佛像等古籍也不见了踪影,还有宋代的铜香炉袁大头银元等家传古董都被掩埋······

桃花公司为了非法采矿就这样不择手段,丧心病狂地强拆我家上百年的窑洞,使我家损失惨重,流离失所,不得不租房居住······

我儿子被打成二级轻伤、车被砸毁

我家被强拆以后,消息不胫而走,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我儿子、儿媳、女婿等亲人更是忍无可忍,一方面打电话报警,希望保护现场,让警方来处理,一方面去有关部门维权。康城派出所出警后,对被强拆现场拍照,对受害人做了笔录。立了案,至今没撤案,但没有对肇事方桃花公司有任何处理。

姚醒龙去报案后,曾经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声称要取姚醒龙的小命。

我家希望继续保护被强拆的现场,希望能找回一些东西。就给受案的康城派出所打了多次电话,催问案件进展情况,但康城派出所李所长说“没能力管!”(被姚醒龙录音)。之后,姚醒龙眼看着挖掘机就要开采自家原址的矿藏,就给李所长发信息说“您没能力破案,但得保护现场啊!”该所长还是不出警。多次催促后,在回信中说“我在电影院”。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后来,此所长被免职。

但由于姚醒龙不停的维权,惹怒了桃花公司,2015年8月26日,他们出动10余名打手,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地对我儿姚醒龙、儿媳郑彩云、女婿李斌等人用镐把等凶器大打出手,其中,姚醒龙被打最重,不得不住进交口县人民医院治疗。但就两天后的夜里,两个蒙面歹徒闯进住院部,对正在病床上输液的姚醒龙再次大打出手,儿媳郑彩云也受到了冲击,整个医院一片惊骇,医护人员四处逃散,有的患者和家属吓得连夜逃出了医院。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圣地,即使在战争年代都不被敌侵犯,但这伙歹徒竟然嚣张到了毫无人道的地步·····

姚醒龙等人三天被打两次,而且所驾驶的小面包车也被砸毁。经法医鉴定为“1.左手第五掌骨骨折”(二级轻伤)、“2.多处软组织损伤”,左手小拇指不能弯曲,落下终身残疾。

索赔,给姚醒龙惹来了牢狱之灾

我国宪法、物权法、民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尤其是生命健康权神圣不受非法侵犯。

所以,作为民事、刑事双重受害人,姚醒龙有权利向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表达诉求,姚醒龙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000万元,并且聘请了北京的律师依法、文明、理性维权,但却惹怒了桃花、金龙公司,他们不思悔改,也不解决自己造成的后果,反倒黑白颠倒地报案称姚醒龙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交口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1日,对姚醒龙采取了强制措施,至今羁押。

由于案件证据不实,曾经被交口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三项罪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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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法院没有支持“敲诈勒索罪”的公诉

作为一审法院的交口县人民法院没有支持此公诉。

理由如下:其一,姚醒龙的行为不具备“主观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姚醒龙不服村小组的占地补偿协议,因本案不同于公用设施、国家利益进行的拆迁,而是为商业目的所进行的开发,所涉房屋应赔多少,没有法律强制性标准,而应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对于这一争议利益,不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二,姚醒龙的行为不符合“以威胁或着要挟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姚醒龙摆两副棺材,并且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并不属于威胁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目的是阻止拆迁,是在争取民事权利,这一行为并不必然使桃花公司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且姚醒龙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桃花公司主动与其谈判的一个过程,谈判没有结果。公诉机关指控姚醒龙犯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指控不能成立。

但一审法院对交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另两项指控予以了支持。

关于姚醒龙犯诈骗罪,从桃花公司多领12万元,其实这笔钱是用在为村民新村庙宇开光,做了佛事活动开了工资,每笔都有出处,而且有证人证言。关于职务侵占罪中10万元,姚醒龙联系工程队,为村民做了防盗门和防护栏杆,有领款人的签字,有税务局的发票等证据佐证。现在防盗门、和防护栏杆质量完好,张俊勤等村民们家家户户都在使用。

但一审法院对姚醒龙的以上两罪数罪并罚判刑5年,罚金2万万元。

但二审时,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对敲诈勒索罪抗诉,被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其公诉意见,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判处3年,罚金10万元,与前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签和解协议赔580万元,不再追诉姚的“三罪”

就在二审法院下达判决书的不久的2018年11月2日,在交口县公安机关、交口县康城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参与下,桃花、金龙两个报案公司与姚醒龙和家属达成了3份《和解书》。

第一份《和解书》:本公司与上科庄村民姚醒龙,关于诈骗纠纷、职务侵占纠纷,经双方充分沟通和协商,本公司消除了误会,表示不追究姚醒龙的刑事责任;

第二份《和解书》:本公司与上科庄村民姚醒龙,关于敲诈勒索一事,经双方沟通和协商,消除了误会,表示不追究姚醒龙的刑事责任;

第三份《和解协议书》:桃花公诉对姚醒龙的父母所签,核心条款是桃花公司对姚醒龙(与父母合住)家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500万元。重点写到“收到款项后双方之前所有发生的纠纷都达成和解,就此全部结清,不再有其他任何争议。”

除此之外,交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还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核心内容是对于殴伤姚醒龙、郑彩云(姚醒龙妻子)、李斌(姚醒龙妹夫)和砸毁车辆的元凶陈某判刑7个月(关押七个月),赔偿80万元。

也就是说,在姚醒龙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送到执行机关服刑后,桃花、金龙两公司与姚醒龙和家属达成三份和解协议,既有刑事部分,也有民事部分,外加一份交口县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前三份桃花、金龙两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明确表示“消除了误会,不再追究姚醒龙敲诈勒索、诈骗、职务侵占。”而民事部分共计赔偿姚醒龙和家属580万元。

姚醒龙家属和本案代理的两名北京律师拿到这些新的证据满怀希望地找到了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冯某面带遗憾地说“我们已经判完了,如果早点拿来就好了,那你们赶紧申诉吧”。

吕梁检察院已于10月11日提审了姚醒龙!

姚醒龙的代理律师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不久就被驳回了,维持原判。使我们全家万分绝望,但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却给了我们家燃起希望之光。

那是2019年5月24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张姓女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姚醒龙的家属认真地说“看到国家机关的《情况通报》后,我院领导希望你们立即向本院提交申诉材料。”

我们积极照办了,吕梁市检察院的同志非常热情地接待了律师和家属,让我们等消息。

世间自有公道!我们姚家伸冤有希望了!

我们兴奋地把这个喜讯向一直关注姚醒龙的冤案的的国家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的领导报告,也把和解书寄给了该单位。

2019年7月10日该单位官网上以《舆情反馈: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对待姚醒龙申诉案》为题进行了报道,此文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好的反响,纷纷为贵院点赞,同时,此文还被山西法制、《三晋都市报》今日头条、腾讯等新闻网络转载,为吕梁市院赞不绝口。

果然,2019年10月11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到姚醒龙服刑的太原第一监狱提审了姚醒龙。

我们家属在10月31日会见姚醒龙时,我们喜极而泣。姚醒龙回忆道“检察官说‘敲诈勒索的事就不用说了’”。这说明关于索要民事赔偿的事情根本就不构犯罪。

吕梁检察院是我们重获自由的希望!我们姚家多么希望贵院落实张军大检察官提出“依法监督,有错必究”等讲话精神,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查清此案罪与非罪等界限,使无辜者早日恢复自由,让我们骨肉团聚。

“姚醒龙案”令著名法学大咖高铭喧等专家拍案怒斥

喜讯不断。

2019年10月19日,刚刚被习近平总书记授予“人民教育家”的新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喧先生,在北京参加了关于姚醒龙案的论证会,通过对相关证据对研究,用法理客观、理性对依法分析,高明喧、与曾在最高检、最高法公诉、审判岗位上担任过要职的等学者都认为姚醒龙无罪。

本案一、二审法院关于姚醒龙有罪的判决,罔顾姚醒龙是在其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甚至犯罪侵害情况下而实施了以死抗争的维权行为的基本事实,将他的维权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其以可能性的推断认定了诈骗犯罪事实;无证据而认定了职务侵占犯罪。总之——“其有罪判决严重违背了人权保障和证据裁判的诉讼根本原则,依法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与会专家们同时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本案起因源于姚家房屋被金龙公司强拆,并造成房内财产全部毁坏,破坏了姚家的祖坟,且由此而导致姚醒龙被打成轻伤。案中事实证明该强拆行为并非属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规定对姚家私有房屋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是金龙公司为了商业利益通过协议租用农民的土地,并协商拆除农民的房屋,而给与相应的补偿或赔偿。金龙公司在未与姚家达成最终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暴力的手段,将姚家房屋强拆,造成了姚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人身的伤害,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而对姚醒龙的人身伤害行为也难辞其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严重侵犯,并触犯了刑法的明确规定,是法所不容的。

吕梁市委通报:桃花公司违法占地、越界3000余亩,违法生产矿石96.38万吨,但法人竟被取保

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厅于2016年8月15日发布对五起土地违法进行处理公告,桃花公司名列其中,言之凿凿“2011年至2016年1月,桃花公司耐火粘土矿在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矿界内土地 2627.71亩;越界非法占用土地937.93亩;期间,该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交口县安监局监管缺失,导致该矿仍间断性违法生产矿石96.38万吨。交口国土局在明知道该矿违法、非法占地的情况下,不依法履行职责,简单以罚代管,导致非法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引发村民上访。相关数名领导受到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

国家规定“违反土地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数量巨大,并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破坏土地的解释》,桃花公司即使是在矿区违法占地数额高达3000余亩,应该属于“数量巨大”。

而且,桃花公司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非法产生矿石96.38万吨,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侵犯的是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观是故意犯罪,为了获取矿产非法牟利。
  非法采矿行为包括无证采矿的行为、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直到今年秋季,涉嫌违法犯罪的桃花公司的法人才被取保。为什么?该公司法人犯了两项重罪,3年后才采取刑事措施,但很快就被取保候审,一天牢房也没蹲,我家儿子为了维护自家财产权、生命健康权,抵抗暴力强拆,就被打进大牢,已经坐牢3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不落在实处?2016年通报该企业违法后至2019年11月10日(儿媳郑彩云举报到国土局被勒令暂时停工)。是哪个胆大妄为者袒护和包庇?

报案公司已与姚醒龙达成和解,呼吁尽快启动再审

我国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根据该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条件之一的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案件。

姚醒龙案显然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因为,他的案件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而且,该案的另一个与其他“刑事和解”所不同的是,当初的报案人已经与姚醒龙进行了刑事与民事双重和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中明确阐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实,刑事和解被适用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阶段。而且,刑事和解,也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的“以和为贵”、“夫子之道,唯忠恕也已”的精髓。何况,我国传统的法律也有“息诉”、“止争”的优良传统,而反对“冤冤相报”。

现在,交口县一带都的人知道此案的前因后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破坏了司法和政府的公信力。我们夫妇已是古稀之年,患病在身。人生最大的悲伤就是老来丧子,虽然儿子还在世,但由于不认罪就得不到减刑,如果不重审改判,还要三年半才能释放。我俩风烛残年,还要步履蹒跚走在探监的路上,每一次探监的前前后后都要哭上几场;儿媳妇含辛茹苦,以泪洗面,照顾公婆和年幼的孩子;孩子因父亲坐牢被同学耻笑,经常做噩梦,神情抑郁;全家的天好像都塌了。所以,呼吁吕梁市检察院和相关的司法机关应该对姚醒龙申诉案依法启动再审,早日对姚醒龙开释,维护法律的尊严。

人非圣贤,孰能无罪?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习总书记曾经说“人这一辈子,都会干傻事,难免干错事,但坚决不能干恶事!”什么是恶事?我们认为,办了错案,不依法纠正,一错再错,麻木不仁,就是最大的恶事!

( 山西省交口县:姚池、杨虎英)

来源:澳门法制报http://www.amfzbao.com/show-19-125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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